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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類服務
停業之申請日為何?

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第二項︶。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三項︶。﹂,本辦法僅規定應於停業日前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即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情事。至最早之停業申請日為何乙節,本辦法尚無規定。至具體個案仍本諸職權認定論斷。︵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商字第○九○○二二八二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