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開會時,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應以章程有明文規定,始得為之;且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且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