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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1609)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 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仟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三)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 處罰。
(二)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 臺幣四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財政部91.6.20台財稅第○九一○四五○六四五號函發布之「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八條第一、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