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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1607)
私人團體或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沒有在限期內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在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時,應處這個團體或事業七千五百元的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如果超過時間不補報或填發時,要按照所給付的金額處這個團體或事業百分之五的罰鍰,但最低不能少於一萬五千元。如果是政府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未依法在限期內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時,要通知該單位的主管機關議處扣繳單位主管。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 一 ) 私人團體、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在填報或填發期限後十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而且補報或填發的給付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時,不用處罰。
( 二 ) 私人團體、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雖然已自動填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但不符合前項免罰的規定,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下時,按給付總額的二分之一處罰;若是給付的總額在新臺幣七、五○○元以上時,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 三 ) 私人團體、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下,經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報或填發者,按給付總額處罰。
( 四 ) 依前二款規定,每案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 )
(財政部91.6.20台財稅第○九一○四五○六四五號函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