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服務類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會受到什麼處罰?(1606)
扣繳義務人已經依規定扣繳稅款,並且向公庫繳納,但是未依限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扣繳憑單,或未依限在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寄送給納稅義務人,除了限期要扣繳義務人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外,要按照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但是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憑單的人可以減半處罰;也就是處百分之十的罰鍰。另外對於那些經國稅局限期通知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的人,仍然未依限補報或填發的話,要按扣繳稅額處三倍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但是,上面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可不用處罰:
(一)已經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時。
(二)在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後十天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的總額沒有超過應填報或填發的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時。
(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