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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1415)

已經依照規定的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補申報時,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的地方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第二天開始,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那一天的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