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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1238)

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二點來說明:
(一)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20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2.2.27.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財政部83.7.6.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