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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類服務
公司有停復業之需,可否只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停復業,毋庸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按公司之停復業登記係配合公司法第十條而設,為便利公司申辦停復業事宜及避免被命令解散情事,業於﹁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是以,依上開辦法規定公司如有停復業之需,可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停復業登記,亦可逕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停復業,得毋庸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至如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停復業登記者,事後是否需再向地方機關申請營利事業之停復業核備事宜,係屬地方機關權責,請逕向該管機關洽詢。(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經商一字第○九一○二○二六九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