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類服務
申請停業、復業登記機關為何?
按停業登記係配合公司法第十條而設,為便利公司申辦停復業事宜及避免被命令解散情事,業於﹁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是以,依上開辦法規定民眾可逕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停復業,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又為利命令解散作業之資料勾稽,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收受各縣市政府核准停復業之核備函副本時,應於公司登記資料庫鍵入該核准停復業之相關資料並存放於該公司登記卷中,以利查考。
復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稅捐單位核備停業者,其復業事宜可向原核備機關申請復業核備或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業登記,惟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無相關停業資料可稽時,得請該公司補附原核備函影本供參。︵經濟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二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