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類服務
公司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按停業登記係配合公司法第十條而設,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第二項︶。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三項︶。﹂,是以,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即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應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申請文件、程序部分,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六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規定,公司如繼續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由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填具一份申請書︵須蓋具公司暨負責人原辦理公司登記所使用之印鑑章︶並詳述停業之起訖時間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如由代理人申請者,須另加具委託書一份。︵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商一字第○九○○二二七八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