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10/22
2015年第十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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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類財富》做個智慧善人
        看到目前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我想談一個故事:

        在阿拉伯,有位甲生意人有一匹很好的馬,一天可以來回跑上千里,因此主人非常愛護牠。

        另外還有位乙生意人,看到甲騎著馬,一天之內就可來回運送貨物,心裏非常羨慕。

        於是乙一直不斷地向甲表示,願意用一群駱駝來跟他換馬,甲還是不為所動。

        但是,乙實在很喜歡這匹馬,他知道甲很有愛心,有一天,他就故意裝病倒在甲要經過的路旁。

        甲立即把乙扶上馬背,準備送醫。乙看計謀已得逞,立刻恢復原狀說:「現在我已騎在馬上,這匹馬就是我的,所以我要騎著牠走了。」

        甲很平靜地說:「既然你已騎在馬上,馬算是你的,不過請你聽我幾句話,而且要好好記得。」乙說:「只要馬是我的,聽再多的話我都願意。」

        甲說:「記得,以後如果有人問你用什麼方法得到這匹馬,你一定不能說。」乙問:「為什麼呢?」甲回答:「你如果說了,以後若有人生病倒在路邊,就沒有人敢再搭救了,為了將來那些人,你一定不能說;好讓人人保有這分善念。」
 
        乙聽了,覺得很慚愧、也很懺悔,趕緊下馬來,說:「我一念之差,扭曲了人性之善,我很懺悔,馬還是屬於你的,還給你吧!」
 
        我們常猶豫如何取捨才是做善事,才不會被騙;看來雖然有善心,還是需有智慧來做情境處理,才能在做善事的同時,不致損失慘重。
             
                【人間福報/苗方】
二、誤解與希望--閉鎖性公司
        今年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旨在有利新創事業,吸引創投,賦予企業自治暨多元化籌資,立意良善,對於現今我國新創事業之困局了然於心。

        閉鎖性公司允許股東間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使以股份自由轉讓(「開大門」)為原則,吸引資本投入的開放型結構,搖身為「關大門」,僅限於原始股東、排除他人參與。

        因本質上的封閉性,修法設立股東人數上限制度,因封結構閉,有降低管制之合理性,修法也從善如流,在資本充實、股東會召開、股東表決權,發行可轉債等,設有與一般開放型企業較為鬆綁的法規。

        台灣新創公司普遍不患主觀上沒有技術,而患主客觀上均沒有足夠資金。

        創立初始就可關起門來竣謝各方禮金(投資)者畢竟少數;就連富二代創立的網路公司,縱使一年內累積40餘萬粉絲、首年營收破6,000萬,還是要引入創投資金,固本培元。

        修法預見了資金困局,故設有群眾募資、信用勞務出資等措施,但再多的信用、勞務也無法墊高現金水位,群眾募資平台仍受股東人數限制。

        新創公司從產品、結構、制度,能否吸引創投,幾乎成為成功關鍵。

        我國多數創投是以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後出脫持股做為主流獲利模式,典型回收期介於三至七年間;願意在尚未損益兩平就投入資本、容忍七年以上回收期的天使投資人甚少;若創業者採封閉型結構,必將墊高第二波投資人跟進障礙,以及未來公開發行時的轉換成本,此多重限制究竟能吸引多少風險資金?可行性令人擔憂。

        新制最大受益者,或許不在嗷嗷待哺的新創事業,而是資本充裕、著重屬人性的企業。

        修法允許股東間約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將表決權信託共同行使,足以排除外人強行收購進場之經營風險。

        台灣中小企業占九成以上,其中家族企業更占一定比例。

        家族企業本具封閉性,除追求利潤外,成員間更有「宗祠」色彩,不容外人置喙。

        但家族企業接班系統複雜,宗派間引入外來股東爭權,在台灣法律實務界上屢見不鮮。

        家族控股公司,透過架構重組,適當引入閉鎖性公司,制定股份轉讓限制,讓股權僅流通自家人間,防止外人侵入;利用特別股,明訂股東分派股息順序、選舉為董監之不同規則,使經營者依才能,給予適當權益,既照顧企業經營需求,又使無經營能力者取得一定之利益。

        此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對新創事業而言,遠水就快救到近火了;對於資金充裕,渴防患未然的企業,閉鎖性公司足以和為政府高度管制、但深受家族企業喜愛的財團法人制度,分庭抗禮,成為組織規劃中運用自如的一步。

        【2015-10-08/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方文萱、周志潔】

三、Agoda訂房網漏稅 連補帶罰
        未辦營業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 卻有銷售勞務行為 遭國稅局補稅及罰款逾2,000萬元

        來自新加坡的知名國際旅遊訂房網站「Agoda」來台成立辦事處,經營國內訂房業務,卻未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遭國稅局補稅及罰款逾新台幣2,000萬元,這也是跨國訂房網站遭罰首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Agoda主營國際訂房業務,為擴大在台營業規模,以關係企業「雅高達國際」名義在台北設立辦事處,招攬國內飯店加入旗下的訂房平台,但消費者透過網站預定國內住房和支付款項後,該辦事處卻以非Agoda網站的分支機構為由,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經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後發現,Agoda辦事處在台租賃辦公場所、聘請員工招攬飯店,除促成飯店業者與Agoda網站簽約合作外,並為合作飯店提供相關支援和技術服務,受託代銷房間,此種行為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行為,必須向辦事處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在訂房網站和消費者結算住宿款項時,開立「受託代銷」的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同時,該辦事處也要就其佣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給合作飯店。

        國稅局核認該辦事處的行為已經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因而要求其補辦營業登記,並且開罰逾千萬元的稅款及加處一倍罰鍰。

        根據營業稅法第51、52條規定,有漏稅事實的營業人,最重可處以五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國稅局強調,無論在國內是否有固定場所(如辦事處),有營業行為的營業人都必須繳納營業稅,外國企業和網路業當然也不例外。

        企業在台成立辦事處,如果不對外營業,工作內容只有涉及內部聯繫,才可以不必辦理營業登記,也不用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旅館業者如有委託此種國際性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務必注意有無於支付代銷服務費時取得進項憑證,以及有無在結算時依照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如果發現有漏開統一發票或銷售額的情形,應該向國稅局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2015-10-16/經濟日報/A20版/產業.稅務法務/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四、營業人出售登記於他人名下土地 仍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增益免納所得稅,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載明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但營業人買進土地係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早期囿於法令限制,將農業用地登記於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於公司帳列為「其他土地」,後將農業用地出售時,公司誤該項交易屬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開立「免稅」銷項發票,致短漏報營業稅;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將債權買賣所得列於「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欄位予以調減,致短漏報所得額,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營業人未取得所有權,僅對名義登記人有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而該請求權係「債權」性質。

    
        當營業人銷售該土地取得之利益,屬銷售該請求權,為債權買賣,非處分土地直接對價,所以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


       
        營業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發票,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2015-09-25/法源編輯室
五、昆山人民幣跨境新規分析
        結合昆山2013年公布的34號文,和今年7月的人民幣跨境新版規定,台商將被允許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的方案上有更大空間。

        繼兩年前針對昆山台商發布人民幣跨境政策的「34號文」後,今年7月,昆山又再次發布《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在過去的34號文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和放寬人民幣跨境政策,方便台商從境外取得人民幣資金,而且舊的34號文繼續有效,也就是昆山台商將可同時適用這兩項專為台商設計的外匯優惠政策。

        今年7月發布的新政策和2013年的34號文相比,以下幾點差異值得留意:

        一、放寬境外借款對象為台灣境內的銀行:34號文限制昆山台商向境外借入人民幣外債,境外借款對象只能是該昆山台商的關聯方企業,不能從銀行或非關聯方企業直接借入人民幣資金,此次新規定放寬這項限制,改為可從在台灣的銀行及大陸銀行開設在台灣的分行直接借入人民幣外債,但仍限制不得向非關聯方企業借入。

        二、大幅放寬可借入的人民幣外債額度: 34號文限制昆山台商從境外借入人民幣的額度,不得超過該台商在大陸境內關聯企業淨資產的總額,7月的新規則完全不限額度,改採地區總量控制辦法,也就是昆山台商要從境外借入人民幣外債時,先通過當地主辦銀行向外管局查詢可貸款的額度後再提出申請,採「一事一議」精神,由外匯主管部門根據當時總體人民幣外債額度進行審批,這種不限外債額度的作法,大大有利於中小型台商從境外取得人民幣資金。

        三、允許通過委託貸款將資金流轉給關係企業:過去34號文限制台商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只能用於自身經營,不能用於委託貸款將資金劃轉給其他企業,造成台商須通過採購或銷售等方式,才能將資金流轉到關聯企業使用,實務中存在著不便和納稅的問題;這次新規除了限制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外債,不能用在投資股票或金融衍生產品、購買理財產品、購買非自用房產和非關聯方企業委託貸款外,允許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將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流轉給其他關聯企業,這將使台商真正可利用昆山作為和台灣對接的資金中心,從昆山引入台灣人民幣資金後,拆借給大陸境內的關係企業使用。

        四、兩項政策可同時併用:合併2013年34號文和今年7月新規定,將給予已在昆山投資設立公司的台商全新的資金調度選擇,台商未來既可從境外關聯企業,也可從台灣的銀行直接借入人民幣資金,端看資金是要在昆山使用,還是為了調度給其它關係企業使用,高度靈活性將給與台商解決資金問題時發揮更大空間。

        舉例來說,昆山台商可以配合「跨境擔保」作法,先將境內資產直接抵押給台灣的銀行,讓台灣的銀行直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給該昆山台商,或是不走「跨境擔保」路線,而是將資產抵押給境內任何一家銀行後,再由該銀行開具Stand by L/C給台灣的銀行,由該台灣的銀行直接放款人民幣資金給昆山台商。
 
        【2015-10-06/經濟日報/A10版/兩岸/葉湧青(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六、兩岸稅收協定影響台灣居民在大陸納稅
        「兩岸稅收協定」對台灣居民納稅影響具體表現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權利金收入與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五大方面。

        「兩岸稅收協定」對台灣居民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也進行了規定,協定生效前後有明顯差異,值得台籍個人多加注意。

        一、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

        「兩岸稅收協定」中將個人勞務所得分為七大類,較常見的是「個人獨立勞務」和「受雇勞務」,

        「個人獨立勞務」是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勞務報酬」,也就是為特定工作在大陸境內所收取的專項收入;至於「受雇勞務」是指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也就是在大陸每個月從企業領到的薪資。

         這兩項收入是否在大陸徵稅,與台籍個人在大陸居留時間有密切關係,現行規定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台灣居民在大陸境內累計或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就可在大陸免繳所得稅。

         此次「兩岸稅收協定」放寬了時間上的要求,除了累計居住時間從一年90天延長為183天外,也把1/1到12/31的「一個納稅年度」,修改為從任何一次入境所在月份起,往後計算的連續12個月;或是任何一次離境所在月份起算,往前推的連續12個月,這樣的定義讓台籍居民納稅計算時段有可能跨越兩個年度。

         二、權利金收入和利息收入

         「權利金收入」指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現行政策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權利金和利息收入,都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兩岸稅收協定」將此稅率降為7%,明顯低於現行的20%稅率,要注意的是,目前台籍個人在大陸的存款利息收入屬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範圍,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生效後仍是免稅。

        三、股息紅利所得

        「兩岸稅收協定」規定台籍個人投資持股超過25%情況下,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率不超過5%,其他所得稅率仍為10%,但因為大陸目前對外籍個人免徵股息紅利所得稅,所以「兩岸稅收協定」生效後應會繼續免徵。

         但大多數台籍個人都是通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由於大陸端的境外第一層股東不是台灣居民,所以當股息紅利匯出給境外母公司時,不適用5%的優惠稅率,仍執行現行的10%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

         四、財產租賃所得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不動產租賃收入,現行規定須在大陸課稅,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仍維持現行規定無任何變化。

         五、財產轉讓所得

          目前台籍個人取得來源於大陸的財產轉讓所得,包括股權、不動產、車輛、無形資產(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權),都須要在大陸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部份「兩岸稅收協定」有重大改變。

         (1)台籍個人轉讓大陸不動產在大陸課稅;(2)轉讓大陸股權,若該股權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不動產,也須在大陸課稅;(3)若轉讓大陸股權收益在台灣免稅,且轉讓前12個月內,該台灣居民曾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25%,也須在大陸課稅。

          除此之外,台籍個人轉讓財產所得皆須在台灣納稅,例如台籍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或在大陸的公司股權(除以上兩種特殊情況外),都須在台灣納稅。

【2015-09-29/經濟日報/A9版/兩岸/周芳(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七、防陸刨根 架構人才大舞台
        台灣DRAM產業指標人才、台灣華亞科董事長暨前南亞科總經理高啓全,傳出跳槽中國大陸紫光集團,震撼業界。

        面對近年來中國大陸企業以高薪向我產業人才刨根,值得台灣警惕,台灣若要長遠發展,須思深如何引進人才、留住人才。

        一位業界大老曾說,「台灣不是沒有人才,而是沒有舞台」,這話多數人都會同意;業界也有人說,「當人才有更好舞台,應該要祝福他」;但這句話就無法令人苟同,這不能做為跳槽中國大舞台的正當性。

        台灣政府有責任、責無旁貸要為台灣人才創造一個大舞台,讓人才在此展現他的長才與能力;事實上台灣未來要有發展,必須鼓吹「人才大舞台」計畫,政府一定要窮盡所有努力,把產業舞台架起來,不僅僅台灣人才可留下來,國際人才也能進來。

         架構「人才大舞台」與經濟規模沒有關聯,像新加坡和香港,市場規模也都很小,卻是國際人才聚集之地,人才的舞台不在市場規模大小,而是要以台灣為核心,延伸到全世界去。

         要建構台灣人才大舞台,引進白領人才,可從三個面向來看。

         在頂尖人才方面,如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之類,全世界屈指可數,也都是資深人士,台灣要自己培養也不容易,比較務實的作法是全面鬆綁法規,開放頂尖人才留台,此外政府還要有更積極策略以吸引頂尖人才。

         其次是中間管理人才,包括高啓全等高階經理人及工廠管理階層即屬這類;這些人才素質良好,擁有專業能力,但在台灣任職,薪水卻受委屈,全亞洲高階經理人薪水都在漲,台灣高階經理人能力好,薪水低人一截,說來令人辛酸。

         這必須要有結構性改變,台灣人才才能獲得相對合理薪資。

         建議政府大力引進國際級外資企業來台投資,一方面外資企業來台投資,也將引進國外研發、管理人才,如此才能對國內企業產生比價效應,給台灣企業壓力,進而帶動台灣高階經理人才薪資提升。

          在與外資企業比價效應下,若是企業付不起高薪給高階經理人,也代表著該企業及商業模式已可能無法在台灣生存。

          而積極吸引外資企業來台,其實就是建構產業舞台,人才舞台最終就是產業舞台,亦即台灣產業政策,包括物聯網(IoT)、再生能源等,台灣市場規模都已看得到,外商也深感興趣,說起來台灣並非找不到產業舞台,事實上方向早都有,只是政府有沒有決心和執行力而已。

          第三層是最基層的青年儲備人才,必須要與國際聯結。

          要吸引台灣和國際年輕人在台創業,並且延伸到IPO市場,若能吸引國際創投進來,就會有更多亞洲年輕人來台創業,資金與人才聯結架構成的創業舞台就有機會成功。

          只要台灣人才與國際有很好聯結,就不用擔心被挖角;只要有新血源源不絕加入台灣,就不需要擔心挖角,若年輕人知道到台灣就會被挖角,那麼,就會有更多年輕人願意來台灣,形成良性循環,且帶來互補性效益。

          因此,台灣在吸引人才和資金的法規鬆綁有其必要。

          不論是頂尖人才、高階經理人、創業青年以及國際創投引進等,政府對於任何有助於引進人才的管理,應調整為一般開放,只有特殊情況才限制。

           舉例來說,政府要訂出吸引外籍生目標,對於在台灣讀書的外籍生畢業後留在台灣創業、結婚生子,根本不須設其他限制。


          【2015-10-07/經濟日報/A4版/焦點/龔明鑫】
八、掌握企業信用狀況 控管銀行海外風險
        OBU授信資料 須報聯徵中心

        全面控管銀行大陸等海外曝險,金管會再出招,下令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授信資料納入強制提報範圍,以後銀行必須將OBU授信資料報給聯徵中心,以利掌握企業完整信用狀況,有效控管風險。

        索力、旭光等大陸企業授信案出問題後,金管會緊盯銀行大陸授信風險,接連採取加強金檢等措施,近來隨著大陸經濟面臨下修風險,金管會也決定再度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金管會上周發函要求所有金融機構,應向聯徵中心提報OBU授信業務資料,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並未強制OBU須提報授信業務資料,有些銀行有報,有些銀行未報,使得OBU往來企業信用資料並不完整。

        以索力、旭光案為例,有些銀行是由OBU承作,有些銀行是由香港分行承作,OBU資料若未在強制提報的範圍,不易充分掌握企業財務及信用狀況變化。

       日前就有銀行向金管會建議,應將OBU納入強制提報資料對象,否則銀行在聯徵根本查不到完整資訊。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目前海外分行在總行風控要求下,授信契約中已要求借戶同意將相關授信資料報聯徵;OBU也強制提報後,所有銀行都須依規定提報,將有助銀行業掌握更完整的信用資訊。

        OBU
須提報的客戶授信資料,包括授信額度、逾放、擔保品情況等;金管會並明訂新、舊授信案件須提報的時程。

        聯徵中心將配合金管會這項新措施,建置OBU授信資料報送及建檔作業規範,金融機構必須在聯徵這項規範報經金管會備查後,一個月內報送OBU新辦理的授信案件。

        在三個月內報送2012年1月1日以後辦理的存續中授信案件;在六個月內報送其他存續中授信案件。

        銀行業者表示,聯徵中心掌握的企業授信資料更完整後,有助銀行相關徵信作業,並減少可能的授信風險。


       【2015-10-05/經濟日報/A11版/金融/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九、境內境外企業賣房 不同稅

        房地合一制規定 總機構設在國內交易利得一律課17% 境外則依45%及35%課徵 防堵炒作


        南區國稅局昨(5)日表示,根據明年上路的房地合一新稅制規定,總機構設在國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出售房屋,必須在年度結算所得申報時,將房地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並按17%稅率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新制和舊制不同,舊制是按房屋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新制則是按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再扣除土地漲價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2016年2月1日出售在2014年10月1日購買的房地一筆,出售房屋的時間符合新制課稅範圍。
 
        出售總價額2,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200萬元後,房地交易所得額為800萬元。

        假設土地漲價總額為300萬元,則本筆交易的課稅所得額為500萬元,甲公司必須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繳稅。


        房地合一稅制2016年正式實施後,對於出售房地的營利事業而言,新制和舊制間的主要不同在於課稅稅基的計算方式,以及境外營利事業所適用的稅率。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時,必須申報所得稅。

        而在新制的稅收架構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時,不僅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還要繳納所得稅。

        稅率和舊制適用的稅率一樣都是17%,稅基則是改為計算房地交易總額減去土地漲價總額的金額,藉以避免雙重課稅。


        房地合一制度另外一個主要的修法差異,在於境外營利事業所適用的稅率。

        目前的稅率多寡,是以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來決定;而根據新制,境外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一年以內的房地,課徵45%所得稅;出售持有超過一年以上的房地,課徵35%所得稅,用以避免外資短期炒作國內房地產。


        值得注意的是,新制設有防弊條款,針對境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出售其持有超過半數的境外股權(指該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地所構成)的所得,必須比照前述45%及35%的稅率課稅。



        【2015-10-06/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記者郭珈爾╱報導】

一拾、全球肥咖法案 天羅地網追稅

        延宕數年的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簡稱兩岸租稅協議)剛於104年8月25日完成簽署,台商最憂心的莫過於兩岸間稅務機關的資訊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