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07/20
2015年第七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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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四
一、文章共享
        另類財富--打開心門

        每個人的心中,或多或少都有害怕或不願面對的事物。當你在恐懼害怕時,有沒有想過,究竟害怕的是什麼呢?


        有一個人夜裡總是睡不好,因為他每天晚上都做同樣的夢。夢境裡他獨自一個人走在一條又暗又窄的長廊上,每次好不容易走到盡頭,就會出現一扇緊閉的老舊木門伴隨著一個聲音跟他說:「危險!門後有恐怖的東西要跑出來了。」


        接著他一定全身冒冷汗而驚醒。這個問題困擾了他二十幾年,也看了二十幾年的精神科醫師。

        後來他認識了一位宗教大師。當他聊到他的夢境時,宗教大師一臉關切的問他:「你為何不試著把門打開呢?這只是個夢,不會有事的。」


        這個人想想也有道理,當天晚上決定鼓起勇氣,雙手用力把那扇門推開。隔天他去見那位宗教大師,大師問他:「你把門打開了嗎?」「打開了。」「看到什麼了呢?」


        這個人雙手張開,一臉滿足的說:「我看到陽光、草坪和花鳥繽紛。我想,我今後可以好好的睡覺了。」
        生活中,我們常因為害怕未知的人或事而瞻前顧後,畏縮不前,就像夢境裡的這道心門,如果因為害怕而不敢去面對它、開啟它,可能一輩子就把幸福阻擋在門外。


       其實,現實人生不也是如此呢?


        我很喜歡佛家的二句話「珍惜因緣」、「活在當下」,不管順境逆境,凡事都能用一顆單純喜樂的心去接受它、承擔它,必然能感受到不同的人生風光喔!(雲心)
2015/7/15 |   作者:雲心】
二、96年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
延長執行期間至106年



        財政部昨(二)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將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其中欠稅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經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確定;或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財政部指出,欠繳稅捐案件之稅捐保全,無論是否提起行政救濟,各稅捐稽徵機關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包括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對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聲請法院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此外,欠稅達法定金額以上者,按同法條第3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以確保稅捐債權,並利行政執行機關後續之強制執行。


        財政部說明,欠稅清理向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多年來均與法務部建立聯繫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加強聯繫及合作,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分署運用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分署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

【法源編輯室/ 2015-07-03】
三、欠稅遭境管 繳清才能解禁
      提供等值擔保品抵繳也可解套 僅部分繳納 即使欠款低於標準 仍不可出境

      暑假是出國旅遊旺季,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欠稅者為了想出境,會辦理分期繳納或先繳清部分稅款,使剩餘欠款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為就可出境,但這是錯誤的,只有繳清全部欠款或支付等值擔保品,才可解除限制出境。

      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欠稅加罰鍰總計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就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實際上,欠稅金額在1,000萬元上的個人欠稅大戶及欠稅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營利事業,一律都得限制出境,在此金額標準以下的欠稅案件,若符合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行為、出國頻繁或行蹤不明者,稅局可視個案情形,函請行政執行署,限制其出境。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欠稅人都想擺脫限制出境的拘束,但卻觀念錯誤。舉例來說,不少民眾誤以為,想解除限制出境,只要先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款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事實上並不是。此外,民眾也常誤解,只要向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就可解除限制出境,這些都是不對的觀念。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欠稅人或公司負責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一定要繳清全部欠款,才可解除限制出境,若真的無能力以現金繳清欠款,也得提供相當擔保。所謂相當擔保,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台北國稅局建議,欠稅人若已遭限制出境,但急需出國,又無法一次繳清欠款,建議可改採提供相當擔保品的方式,解除限制出境禁令,不要誤信坊間傳言,採用錯誤方式嘗試出境。
2015-07-08/經濟日報/A15版/稅務法務】
四、該揭開公司的面紗!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最需當責的是主辦單位與有助成、促成此事件者!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可說是近代偉大的發明,鼓勵大家創業,創造經濟成長。


       但是有愈來愈多的案例,發現此制度經常被玩弄,而傷及無辜大眾的權益。

 
        因此,我們必須以實質影響與承擔責任的觀點,在特定的條件下,讓股東不再僅負有限責任,並且幕後藏鏡人亦要負責,這就是我們必須揭開的公司面紗。

      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之呂姓主辦人,過去涉及許多爭議事件,包括:消費糾紛、欠工讀生薪資、違法不給加班費等,而他的行為模式是登記一些公司,利用它們去標政府案件或舉辦活動,當搞出爭議或糾紛時,就把公司解散;亦即利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求償。


      他總在弄臭名聲後,關掉舊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再設新公司,繼續標案與辦活動收錢。

      這些行徑,終究在六月底引發燒傷五百人,以及累及他她們家屬之八仙樂園塵爆事件。


       雖然新北市政府有對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公司,以及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先聲請一點六九億元的假扣押以防止脫產,並進行求償。


        但這兩家主辦公司資產甚少(名下銀行帳戶僅十幾萬元)、股東又負有限責任,因此能得求償多少令人存疑。


        至於宣稱僅是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則對假扣押提出抗告,但其是否也有賠償責任,則視其是否有促成、助成本事件而定。


        而新北市政府雖接著又獲准假扣押八仙樂園負責人財產,也不代表未來賠償訴訟打得贏。


        此事件不禁令人想起二○○八年雷曼兄弟集團所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在美國上市的雷曼母公司在世界各地設立許多公司,從事複雜的資金籌措與投資,而於二○○八年九月因資金斷鏈而倒閉。


        屬於雷曼集團登記在荷蘭的A公司,專門發行複雜的結構債賣給台灣的投資人,這些資金則匯回集團的資金大池使用。


        這些結構債原本是由雷曼母公司保證,但是當保證人倒閉,這些結構債也還不起,終於造成台灣投資人約八百億元的可能損失。


        但是雷曼集團的其餘公司在台灣仍有許多資產,是否可用於償還上述結構債的損失?


        無獨有偶,二○○六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夫婦掏空旗下公司約七百億資金,但是他們不僅潛逃出境,而且並未擔任旗下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再者,國華人壽掏空案,亦與力霸集團有著相關情形,卻讓政府接管後,共賠付、投入超過九百億元。


        其實上述此種藏鏡人,亦經常出現其他公司的掏空案,導致受到傷害的小股東、債權人求償無門。
       由於經常有人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二○一三年一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一五四條修正案,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除需繳清股份金額外,若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者,股東也要負責償還債務,亦即股東於公司不再僅負有限責任。

      再者,由於經常有人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二○一三年一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一五四條修正案,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除需繳清股份金額外,若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者,股東也要負責償還債務,亦即股東於公司不再僅負有限責任。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法一五四條文被評為過於模糊,是否可嚇阻濫用有限責任,仍有待觀察。而公司法八條則是被認為是舉證困難,同時,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我們呼籲司法院、檢調單位、金融主管機關要充分合作,定義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態樣,以及分析相關違法和逃避責任的安排,特別是金流的查核,藉以增進證據的有效性,維護相關法規的尊嚴。


                                                                                                       (作者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葉銀華教授)
五、漏開發票三類店家 大徹查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針對常被檢舉有短、漏開發票、已有漏開發票紀錄,以及申報銷售額異常的營業人,優先進行重點查核,將不定期派人至店面實地稽查。


        中區國稅局指出,統一發票對於加值型營業稅系統的運作非常重要,因此針對統一發票的稽查作業,是每年的重點業務,全國五區國稅局,每一期(每兩個月)都會針對轄內須開立發票的營業人,進行查核作業。



     
        稅局表示,查核作業主要會優先針對三種型態,一是經常被檢舉有短漏開發票情事的店家,二是曾有短漏開發票不良紀錄的店家,三則是申報銷售額異常的店家。


        針對第三種銷售額異常型態,國稅局舉例,像每期申報的銷售金額偏低的店家,就可能被盯上。



        主因是,一般來說店家平均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才會核定其須開立發票。



若有店家申報的銷售額長期低於20萬元,可能就有短漏開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額的情事。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查核,最高得處十倍以下罰鍰,若一年內經查獲次數達三次,稽徵機關還可停止其營業。

        此外,由於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常會連帶造成該店家短漏報銷項稅額,進而若是銷貨對象還包括其他店家時,也容易造成下游廠商連帶漏報進項稅額,產生一連串因「漏進漏銷」所產生短漏報營業稅、營所稅行為。


        因此,稅局在進行統一發票查核時,若發現短漏開情事,也會延伸檢視店家是否有漏報營業稅及營所稅情事,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中區國稅局呼籲,已被稅局核定須開立統一發票的店家,在實體店面或網路上銷售勞務、貨物時,都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六、企業合併 虧損扣抵延至十年
        因應企業併購法修正,相關租稅優惠也將同步調整,合併後存續公司既受的虧損可扣抵年限,將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企業股份轉換及分割所享的租稅優惠門檻,也將同步放寬;新制預定明年上路。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舉辦企業併購法、有限合夥法及公司法修正研討會,安永執業會計師周黎芳表示,因應企併法的重大修正,如放寬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對價方式,可不限於發行新股,同樣可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企併相關的租稅措施也同步調整。

        周黎芳表示,據了解,總統明(8)日將公布企併法修正案,半年後正式上路,相關租稅措施將有變動,提醒企業注意。
        首先,按現行規定,企業進行股份轉換和分割時,限100%以股份作對價,才可適用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的租稅優惠。


       但配合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對價方式放寬,新制上路後,只要股份占總對價的比重大於等於65%(例如對價中,66%為股份、36%為現金),便可適用,與收購所適用的租稅優惠門檻一致。

        其次,按現制,參與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尚未扣除的虧損,可由合併後的存續公司續使用,虧損可扣抵時間僅有五年,新制上路後,虧損可扣抵期間將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與所得稅法中,一般公司虧損可扣抵年限一致。
2015-07-07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七、預售屋權利移轉 要稅
        營利事業相關房地合併獲利 須全數報繳所得稅 開立全額發票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其交易性質核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房、地合併獲利需全數課徵所得稅,土地部分不得享有免稅;且出售預售屋權利的企業,應按轉讓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方。


        財政部指出,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不包括預售屋在未完成過戶登記前的權利移轉,凡屬這類移轉交易,房地合併出售的獲利雖不適用房地合一制,但因屬權利轉讓,房地合一施行後,交易獲利亦應全數合併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這項預售屋權利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出現改變,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的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的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在2014年底以5,000萬元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戶,在房地產權過戶前,2015年5月中旬轉讓給乙,甲公司出售預售屋的轉讓價格,分別約定房屋價款為2,000萬元、土地價款則為4,500萬元。


       由於甲公司誤認總價中屬於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的4,500萬元,為免徵營業稅的出售土地交易,因此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依法甲公司需被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25萬元(4,500萬元x5%),並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裁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指出,甲公司是在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行出售,就其性質而言,甲公司購買預售屋後,只要是未過戶前,均非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的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這筆交易屬於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產權後再出售時的不動產交易利得不同,其獲利應全數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2015-07-13/經濟日報/B2版/基金.稅務法務】
八、稽徵機關應按分配情形
         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綜所稅

         財政部賦稅署前(十)日表示,隱名合夥人投資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分配情形,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賦稅署指出,依民法第702條、第704條第2項規定及財政部44年00月00日台財稅發字第7014號令釋,隱名合夥人投資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又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報經稽徵機關核備者,因稽徵機關已可查得盈餘分配情形,財政部63年09月04日台財稅字第36543號函釋,明定該情況應按實際分配情形,核實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賦稅署說明,稽徵機關依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所為係屬隱名合夥,又得以掌握各合夥人分配損益及出資比例者,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之規定,核實歸課實際所得人各自之綜合所得稅。



         是以,為避免使人誤解僅出名營業人有報備情形,始得按分配比例,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所得稅,故廢止前揭二則令函。
法源編輯室/ 2015-06-12 [ 評論數 0 篇]
九、台商轉讓陸股權 三點不漏
因應對岸國稅總局7號文 留意執行細節 可避免不必要困擾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15年第7號文,直接認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下: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係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7號文將所有的規定直接以數字表示,相信自此以後,股權架構重組的稅務疑慮將多數消除,有助於企業的發展規劃。
另外,股權轉讓中有一些執行細節亦可能衍生不必要的困擾,例如:


一、早期赴中國投資,境外投資方不必檢附股東名冊的公證檔,近年來一旦大陸企業遇有股權轉讓、增減資、改派董監事、清算等情形,被要求重新出具投資方股東名冊的公證檔而曝露以往股權變動問題。


二、大陸股權轉讓的資產以公允價值重新估算,包括不動產鑑價、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合稱留存收益)項目重估,而由於多數台商早期取得不動產的成本非常低,因此常見審計報告淨值為負數,但資產重估後價值卻高出許多的情形。


三、曾有台商自忖最終受益人相同,當可適用特殊性重組規定,因而未事先與稅務員溝通,但事後卻被認定為一般交易漏報所得而逕行補稅。

       中國對於境外間接轉讓股權的管理,無疑是在擴張其課稅權,且不論其施行的效果如何,只要大陸企業持續運作,台商都要有面對稅務局的準備;換句話說,任何股權的變動都是在挑起其敏感神經,台商務必嚴肅以對,千萬不可輕忽。
2015-07-07/經濟日報/C1版/工商活動】
一拾、兩岸將簽租稅協議_台商海外小金庫 恐遭追稅
        資誠(PwC)會計師段士良指出,兩岸租稅協議有機會在今年8月舉行兩岸兩會第11次高層會談簽成,以往透過第三地登陸投資的台商,海外小金庫將面臨追稅,衝擊會更大。


       經濟部昨(1)日舉辦大陸投資經驗交流研討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段士良指出,兩岸租稅協議談了很多年,「今年有機會可以簽成」,一旦簽署,操作海外避稅,規避兩岸繳稅的企業將首當其衝,衝擊更甚62號文。


        很多台商過去是透過第三地避稅天堂轉投資登陸,「賺到100,回台繳稅1元,大陸也繳1元,98元留在海外避稅」,形同台商小金庫。段士良說,稅協議簽訂,查稅追錢只是時間問題,大陸擺明以銀行帳戶追稅,台商產業鏈、無形資產,都被迫攤在陽光下,徹底清繳稅收。


        面臨查稅追錢,台商該怎麼辦?段士良說,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以「有效稅率」原則,在有實質收入的地方,去琢磨審度分配稅收,而避稅絕不可行,風險只會會越來越大。


        大陸去年底下發62號文,清理地方投資優惠,台商哀鴻遍野,今年4月再發暫緩執行的25號文止血,但已引發不少投資糾紛,湖南台商、永晟實業董事長劉孝堅現身說法抱怨投資糾紛難解,他說:「衡陽市政府承諾特許經營,所以我很高興拿人民幣3,000萬元買土地,花9,000萬元蓋廠,十年後,卻說依『公共需要』解約不認帳。」


         劉孝堅打五年官司打到二審終結,雖然判決獲賠人民幣1.8億元,但「土地已漲翻倍,連7,000萬元都不願賠償。」台商取得勝訴也無力強制執行。


         走投無路下他投訴經濟部,循兩岸投保協議的「協處機制」討公道,劉孝堅說,大陸地方保護,但台商有娘家,衡陽市政府才願意和解分期補償。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楊宏表示,投保協議不是萬靈丹,但透過投保協議「協處機制」,台商投資糾紛結案率達56%。


         經濟部統計,兩岸投保協議從2012年8月簽署至今,行政協處共137件,以土地使用權、徵收補償及行政措施為多。


        楊宏指出,發生投資糾紛逾九成為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台商,若走司法途徑恐需兩三年,但透過投保協議協處機制,九個月到一年半可結案,為台商保護權益的捷徑。

2015-07-02/經濟日報/A10版/兩岸】

一拾一、第二代想獨飛…台商接班陷斷層
        台商第一代在大陸發展超過20年,如今普遍面臨接班問題;經濟部今年首度建立台商與國內新創團隊的投資媒合平台,讓企業二代接班從危機變轉機;經濟部使出的三招,包括「成功經驗分享」、「媒合台商與新創團隊」與「台商二代成長營」。

        經濟部表示,台商與國內新創團隊的投資媒合平台,提供台商「客製化」服務,為台商個別推介國內新興技術、新創團隊,盼能大幅提高媒合率。


        目前已有若干起成功案例。


        孩子寧創業不接班


        去年台灣歷史悠久的清潔老牌「妙管家」,因第二代不願接班,由中國大陸公司接手經營,台資變陸資,讓台商企業傳承的問題,重新浮上檯面。


        有專家分析,台商二代不願接班,多與第二代教育水準高,寧可創業不願接班有關。


        經濟部投資處長連玉蘋說,看好台商二代視野廣、心態開放,普遍較父執輩願投資新創事業或異業結盟;正值台商面臨轉型之際,藉由媒合台商與新創團隊,同時解決企業永續經營與接棒難題。


        台商論壇談企業傳承
 

        經濟部媒合台商與國內新創事業有成,目前已有兩家大陸台商,與國內物聯網及光能公司合作,在台研發,在中國大陸量產、銷售,一次解決台商企業傳承與新創團隊資金短缺的問題;下周二也會舉行「2015台商投資論壇」,以企業傳承接班為主題。


        經濟部官員表示,廈門製造消防器材的台商二代,與國內物聯網公司接觸,擬借重該公司遠端控制產品的技術,未來將運用於手機遠端遙控,例如開關燈及一氧化碳偵測等;雙方現階段工作是研發,據點在台灣,若研發成功,將在中國大陸量產及推廣,以廣大亞洲市場為目標。


        另外,也有一深圳台商,主要生產歐洲冷製手工皂等天然洗護用品,透過工廠、自產自銷,在大陸及歐洲市場的手工皂市場上擁有優勢,同時在大陸成立貿易公司。


        近兩年,該公司由第二代接手,找上台灣新創團隊合作,在台設立LED植物工廠,簡化栽種流程與管理工作,透過植物提煉結合手工皂製程,維持市場優勢。




2015-06-12 14:38:22聯合晚報 記者盧沛樺/台北報導】
一拾二、台商消失中/台廠混血變陸商 搶帶路商機
        近來紅色供應鏈崛起,使身陷困境的台商雪上加霜;消失,成了選項。但有人藉聯姻加入紅色供應鏈,引進機器人減緩缺工,甚至搶搭一帶一路及互聯網+商機,找到新路。


        在這波台商大撤退的浪潮中,已有人透過混血變型加入紅色供應鏈,台商(或二代)與當地人聯姻,或交由大陸人擔任負責人爭取紅色商機;有些人更掌握時效,搶攻「中國製造2025」及「一帶一路」的新商機。
 
        中國大陸透過自主研發及取代進口產品等政策帶動紅色供應鏈快速崛起,威脅台商的生存,台商也想盡辦法卡位,廣西南寧台協會長盧明漢常開玩笑自己是「做黑的」,在雲南投資14年,挖煤礦,也做煤炭進口。



       在廣西成立煤炭公司已八年。中國大陸規定,只有大陸籍人士才可以從事資源性產業,而他恰好娶了雲南籍妻子,順理成章,可以成立煤業公司。
 
        盧明漢表示,他的煤礦在雲南,除在當地銷售外也銷往廣西等華南各省。雲南是產煤大省,資源豐富,華南地區冬天用電量大,主要是靠火力發電,夏天則因西江水量豐沛水力發電補充部分電力供應。



        藉著「東協十加一」,和北部灣開發,煤炭和物流業的需求大增,盧明漢表示,隨著廣西成為「一帶一路」大戰略的雙起點,他預料未來這兩產業都會以倍數增長。



        「一帶一路」是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13年出訪中亞及東南亞期間,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及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從此「一帶一路」就成為中國的大戰略,外界估計未來十年可望帶來1.2兆美元的商機,主要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在日前端午節聯誼會中,告訴返台與會的近300名台商「一帶一路」的商機。他說,「一帶一路」是台商開發新藍海,就像早期的上海浦東,「當年沒抓住發展機會的,現在不能錯過了!」。



         林中森還說,大陸海協會長陳德銘將安排兩梯次台商在「一帶一路」沿線考察商機,並在西安及成都舉行研習會。



        「一帶一路」的基礎建設商機吸引台商搶進卡位,「廣西過去哪個大型工程建設沒用到我的產品?」南寧前任台協會長周世進表示,例如南寧輕軌、城市路橋、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都有他經營的嘉泰水泥製品公司的產品,當時會選擇南寧,就是看中「背靠大西南、面向東南亞」的優越地理位置。
        


        周世進表示,台商在大陸,競爭者不單是大陸業者,而是全世界最頂尖的業者,主要還是創新和差異化。大陸是全世界最大市場,也是產品更新換代最快的地方,只有趕上並超越需求,才能生存。他認為,沒有台商撤退或消失的問題,只有產品能否被接受的問題。




2015-06-30 經濟日報 記者賴錦宏/專題報導】
一拾三、大陸經營成本變貴 經長籲台商返台投資
        台商在大陸的經營成本愈來愈高,經濟部長鄧振中今天說,台灣經商環境的優勢是「法治」、「透明」,政府持續致力為返台投資者打造有利的經商環境,並參與全球布局。


        2015年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會上午在海基會舉行,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共同主辦,現場有約300名台商參加。

        鄧振中致詞時表示,政府除了關注台商在大陸的經營狀況,也協助台商回台投資並開拓其他海外市場,在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及越南、印尼等新興國家從事不同投資,今年推出的「廠商出口能量線上診斷」系統就是協助機制之一。


        鄧振中表示,大陸的工資上漲、環保與勞動法規日趨嚴格,台商在大陸經營成本逐漸增加。經濟部自民國102年2月到今年4月輔導的台商爭端,以土地使用權和徵收補償的案子較多。

        他表示,台商回台常面臨土地資源有限問題,政府為協助落實產業用地更新,努力回收閒置土地,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目前也已建立工業區土地資料庫。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長連玉蘋受訪時表示,經濟部今年對台商返台投資的目標為新台幣535億元,至5月已經達到404億元,達成率76%,遠超過目標,金額也比去年高。


2015-6-22中央社/記者張淑伶】
一拾四、編者的話
親愛的客戶們,本期月電子報摘錄幾則重要稅賦新知及新聞報導,爰將其精彩內容簡述如下:



      
境外部
一、          大陸經營成本變貴,經長籲台商返台投資


        台商面對近年來,大陸紅色供應鏈的崛起,在大陸的台商經營越加困難,人工成本的逐漸上漲及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困難,使得台商的處境顯得雪上加霜,經營成本也愈來愈高。


        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台商回台常面臨土地資源有限問題,政府為協助落實產業用地更新,努力回收閒置土地,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目前也已建立工業區土地資料庫。


二、         台商消失中/台廠混血變陸商搶帶路商機

        中國大陸透過自主研發及取代進口產品等政策帶動紅色供應鏈快速崛起,威脅台商的生存,台商也想盡辦法卡位,廣西南寧台協會長盧明漢常開玩笑自己是「做黑的」,在雲南投資14年,挖煤礦,也做煤炭進口。在廣西成立煤炭公司已八年。


        中國大陸規定,只有大陸籍人士才可以從事資源性產業,而他恰好娶了雲南籍妻子,順理成章,可以成立煤業公司。


        在這波紅色供應鏈的泰夾殺下,部份台商只能透過DNA大改造,這波台商大撤退的浪潮中,已有人透過混血變型加入紅色供應鏈,台商(或二代)與當地人聯姻,或交由大陸人擔任負責人爭取紅色商機;有些人更掌握時效,搶攻「中國製造2025」及「一帶一路」的新商機。


三、         兩岸將簽租稅協議/台商海外小金庫恐遭追稅


         兩岸租稅協議讓台商在大陸投資有法律依據,但台商希望不要過度披露企業的財務資訊給雙方主管機關,不然會影響台企投資信心,以往透過第三地登陸投資的台商,海外小金庫將面臨追稅,衝擊會更大。


        因為很多台商過去是透過第三地避稅天堂轉投資登陸,「賺到100,回台繳稅1元,大陸也繳1元,98元留在海外避稅」,形同台商小金庫。稅協議簽訂,查稅追錢只是時間問題,大陸擺明以銀行帳戶追稅,台商產業鏈、無形資產,都被迫攤在陽光下,徹底清繳稅收。


       面臨查稅追錢,台商該怎麼辦?段士良說,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以「有效稅率」原則,在有實質收入的地方,去琢磨審度分配稅收,而避稅絕不可行,風險只會會越來越大。


四、         台商轉讓陸股權三點不漏, 因應對岸國稅總局7號文留意執行細節可避免不必要困擾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15年第7號文,直接認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國稅總局7號文將所有的規定直接以數字表示,相信自此以後,股權架構重組的稅務疑慮將多數消除,有助於企業的發展規劃。


        另外,股權轉讓中有一些執行細節亦可能衍生不必要的困擾,中國對於境外間接轉讓股權的管理,無疑是在擴張其課稅權,且不論其施行的效果如何,只要大陸企業持續運作,台商都要有面對稅務局的準備;換句話說,任何股權的變動都是在挑起其敏感神經,台商務必嚴肅以對,千萬不可輕忽。


       審計部

一、            稽徵機關應按分配情形,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綜所稅


         隱名合夥人投資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分配情形,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賦稅署說明,稽徵機關依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所為係屬隱名合夥,又得以掌握各合夥人分配損益及出資比例者,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之規定,核實歸課實際所得人各自之綜合所得稅。


         是以,為避免使人誤解僅出名營業人有報備情形,始得按分配比例,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所得稅,故廢止前揭二則令函。

二、            預售屋權利移轉要稅,營利事業相關房地合併獲利,須全數報繳所得稅開立全額發票

       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在房地產權過戶前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其交易性質核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房、地合併獲利需全數課徵所得稅,土地部分不得享有免稅;且出售預售屋權利的企業,應按轉讓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方。


        預售屋權利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受房地合一制施行影響出現改變,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的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的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人。

三、            企業合併 虧損扣抵延至十年

        因應企業併購法修正,相關租稅優惠也將同步調整,合併後存續公司既受的虧損可扣抵年限,將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企業股份轉換及分割所享的租稅優惠門檻,也將同步放寬;新制預定明年上路。


        按現行規定,企業進行股份轉換和分割時,限100%以股份作對價,才可適用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的租稅優惠。


        但配合股份轉換及分割的對價方式放寬,新制上路後,只要股份占總對價的比重大於等於65%(例如對價中,66%為股份、36%為現金),便可適用,與收購所適用的租稅優惠門檻一致。


四、           
漏開發票三類店家 大徹查

        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針對常被檢舉有短、漏開發票、已有漏開發票紀錄,以及申報銷售額異常的營業人,優先進行重點查核,將不定期派人至店面實地稽查。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查核,最高得處十倍以下罰鍰,若一年內經查獲次數達三次,稽徵機關還可停止其營業。

       商法部

一、          該揭開公司的面紗!

       隱名合夥人投資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分配情形,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賦稅署說明,稽徵機關依資料查得納稅義務人所為係屬隱名合夥,又得以掌握各合夥人分配損益及出資比例者,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2項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營利所得之規定,核實歸課實際所得人各自之綜合所得稅。



        是以,為避免使人誤解僅出名營業人有報備情形,始得按分配比例,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所得稅,故廢止前揭二則令函。

二、          欠稅遭境管 繳清才能解禁

        台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欠稅者為了想出境,會辦理分期繳納或先繳清部分稅款,使剩餘欠款低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為就可出境,但這是錯誤的,只有繳清全部欠款或支付等值擔保品,才可解除限制出境。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欠稅人或公司負責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一定要繳清全部欠款,才可解除限制出境,若真的無能力以現金繳清欠款,也得提供相當擔保。



所謂相當擔保,包括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三、         
96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欠稅案件,延長執行期間至 106 年

        財政部昨(二)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將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其中欠稅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經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確定;或經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禁止命令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

        財政部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分署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分署拘提管收欠稅人。
 
 
敬祝
 
      日日  喜樂!!
 
誠 品聯合會計事務所
境外投資部 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