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06/18
2015年第六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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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四
一、文章共享
        另類財富--學做人!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考季,許多家長與考生為了填志願,也出現矛盾和衝突場景。


        然而,考試是過程,學習才是真正目的,環顧現今的社會氛圍,不免讓人思索,人生究竟要學習什麼呢?
 
        日前,一名三十幾歲的中國大陸女子遭美國政府強制遣返,原因不是犯罪,而是她沒有謀生能力。


        返國後,大陸警察問:「妳為何被遣返?」


        她說:「我是北京某大學和美國某知名大學的雙博士,因為沒有工作,沒有錢生活,所以被送回來了。」


        警方接著問:「妳是名校畢業,怎麼會找不到工作?」


        她說:「我除了學習,什麼都不會。」


        她身上只帶著一盒治療精神分裂的藥,雖然不到四十歲,看上去卻宛如一個老太太。
 
       
        原來她是家中的獨生女,父母從不讓她做任何家事,她只要「學習」就好。


        在美國畢業後,由於成績優異,被推薦到大公司,卻因不擅與人打交道,而屢次被公司辭退。


        沒有了收入,也沒有公司可幫她申請延簽,隨時可能被遣返。因為善心人士的舉發,她的故事才被人發現。
 
        佛光山開山星雲大師早期曾送一位弟子到國外知名大學留學,他取得博士學位後,志得意滿地問大師:「師父,我拿到博士學位了,今後要做什麼呢?」


        大師只告訴他:「學做人!」

        而在年初的一場全國大專校長會議裡,大師再度重申人文教育的重要,指出大學教育須強化群我關係及啟發學子的自覺發心,才能培養出有專長、有擔當,能善盡社會責任的人才。
 
        你希望自己的下一代成為什麼樣的人呢?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015/5/19/作者雲心】
二、F股股利,不須併入綜合所得
         財政部指出,投資人取得第一上市(櫃)公司或是外國興櫃公司股票所配發的股利,非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在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以上,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70萬元者,要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是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財政部指出,根據募集準則規定,這類股票配發的股息,外國發行人因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而是依外國法律發行,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台掛牌買賣,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的股利,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個人取得這類股票配發的股利,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取得上述外國公司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需另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如個人海外所得合計全年逾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合計全戶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70萬元,則不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2015/05/29/經濟日報/陳美珍/台北報導
三、商譽認列路障,阻礙跨國併購
           台灣經濟發展初期,在評價企業的資產價值時,通常認定擁有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公司才屬實際營運且有價值的公司。

            筆者最近參與一跨國併購案所產生的商譽會計處理,其併購架構係由國外私募基金與台灣上市公司的原主要股東共同合資在台灣成立收購公司,由該收購公司公開收購原上市公司的股份後,吸收合併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所有資產負債、營運及控制權,原上市公司因合併消滅下市。

        該併購案完全遵照我國併購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所有併購價金亦已依公開市場機制給付原上市公司退場的股東,應係成功的跨國併購案。


        完成併購後,合併存續的台灣收購公司歷經全球金融風暴,因企業併購的效益改變企業體質,並藉諸其股東(即私募基金)的協助,取得國內外充裕資金、專業管理專才、行銷通路、高度的公司治理及海外併購等經驗,提升為具有國際競爭力及高獲利能力的跨國公司。


        為回饋台灣投資人,該台灣收購公司選擇在台灣申請上市。

        在完成合併時負責財務報表簽證的台灣會計師,依當時的會計原則將台灣收購公司的併購成本超出原上市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市價部分(即併購溢價)認列商譽。


         但併購完成後三年(2012年),會計發展研究基金會發布第24號新函釋規定,認定該具有垂直整合功能的台灣收購公司為「非實質營運公司」,不得將其併購溢價認列商譽,而應以原上市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帳面價值入帳,並將收購成本超出上市公司帳面價值部分,作為投入資本的返還,而負責財務報表的簽證會計師也只能依事後的函釋重新編造財報,剔除台灣收購公司原已認列的併購商譽。


        其影響所及,使得跨國企業不知應如何在台灣進行併購,才能認列併購商譽。


        試想,一連續獲利創新高的優質企業,因會計發展研究基金會對跨國併購產生的商譽究竟是虛或實或有所疑慮,導致合併時當下收購公司的財務報表立即呈現鉅額虧損,完全扭曲會計原則應忠實呈現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的最高原則。



        企業併購法明文規定,公司併購而產生商譽得於15年內攤提,但依現行會計原則規定,該台灣收購公司卻因被認定非屬實質營運公司,不得認列併購商譽,台灣收購公司的財報必然呈現轉盈為虧,也無法攤提費用,實無法向股東交代。



        如此,不但剝奪法律的安定性,企業併購法就商譽認列的規定名存實亡,並大幅降低跨國企業在台完成收購整合後,以台灣併購公司在台申請上市的意願。



         商譽雖看不見或屬非可明確辨認的無形資產,但商譽的認列仍應依照市場交易機制,給予被適度的尊重與認可,併購的真實與虛假可依個案交易事實實質綜合判斷。




        本案只因台灣收購公司是新設事業,未擁有看得到的有形機器設備及廠房土地,依第24號新函釋規定,卻成為假的、虛的,實質併購被視為從未發生,如此,不但無法與國際接軌,勢將降低跨國企業來台投資進行併購的意願,也妨礙台灣企業透過跨國併購提升國際競爭力。



        台灣的損失,再真實不過了。


        為防堵虛假,一味否認實質併購所產生商譽之實,到底是無法或無能判斷虛實,還是習慣上,我們無法相信眼睛見不到的事物的存在,真假與虛實之間,從論跨國併購產生的商譽虛實的議題,企盼能得到主管機關重視。

2015/06/01/經濟日報/陳長文報導

四、誤開發票金額微小,國稅局:有條件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三十)日表示,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除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時,因疏忽將銷售額記載錯誤。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在一千元以下、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五十元以下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誤開發票金額微小者,雖然免予處罰,但一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不能適用免罰規定,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2015/03/31/法源編輯室】
五、營業人未辦妥營業登記已有銷售行為
         國稅局:不得借用其他營業人發票使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二十八)日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前,需辦理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統一發票購買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所以每一營業人,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不得有借用情形。

        高雄國稅局指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如有漏稅額則另依同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涉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依法給與,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三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又若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亦即不論借用及轉供他營業人統一發票使用,均需受罰,所以不可不慎。
【2015/05/29/法源編輯室】
六、短期炒房將從重課稅,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課稅草案
        行政院於昨(十三)日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短期炒房將從重課稅,不動產若是持有未滿一年出售,將課稅百分之四十五。


        且為減少對自住者影響,並明定減免標準,若自住滿六年,賣屋獲利超過四百萬元時,課稅百分之十,不滿四百萬元則免稅。


        新制預計明(一百零五)年元旦上路。

        行政院指出,有鑑於目前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導致稅賦偏低;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因此擬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租稅改革方案,並將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以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


         未來房屋交易所得稅率將全面調高,持有未滿一年課徵百分之四十五;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課徵百分之三十五;持有兩年以上、十年以下課徵百分之二十;持有超過十年則課徵百分之十五,藉此鼓勵長期持有的民眾。


        至於自住者交易減免門檻的部分,若是連續住滿六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獲利超過四百萬將課稅百分之十,四百萬以下免稅,讓不動產交易回歸正軌。

        行政院最後表示,為保障現行自有房屋者的權益,草案訂有「日出條款」,一百零五年元旦後買屋、賣屋才適用新制,現持有房屋者不受影響,同時也將於同日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於不動產的部分;因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元旦過後也適用新制,納入課稅範圍,以防止短期炒作。

【2015/05/14/法源編輯室】
七、兩岸租稅協議 創造台商競爭力
        台企聯會長郭山輝表示,5月20日,由一群熱心的台商朋友出錢出力在台灣的報紙刊登了半版的廣告,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兩岸租稅協議》;為了租稅協議,本月初,他才和幾位台商協會的會長拜會了立法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洪秀柱等人,希望立法院能夠在本會期將此協議列入優先法案。

        郭山輝指出,大陸和全球101個國家或地區經簽署了《租稅協議》來避免重複課稅,兩岸往來頻繁,投資金額之大卻沒有《租稅協議》的保障,令人不可思議;現在要評估一個投資環境是否完善,《租稅協議》的簽署與否已經是一個重要的指標。

        郭山輝擔心,若不持續推動,台灣將如「溫水煮青蛙」一般逐漸喪失競爭力而不自知;至於大家所擔心的資訊交換與查稅的問題,並不是租稅協議生效後,企業或個人的所得資訊將會被兩岸政府任意揭露;所得資料的交換,仍須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因此,不必過分擔心被追稅與補稅的問題。

        郭山輝了解到,目前財政部已經對協議提到四不原則,即不溯及既往、不做形式用途、不做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只要政府能將台商的疑慮消除,不將資訊交換溯及既往、造成大陸大查稅、被大陸做為刑事用途、關聯企業交易等納入協議文字內,相信做到這四不原則,這會是一個保障與保護台商的協議,台商沒有不支持的理由。
 
2015/05/25/中時電子報/宋秉忠北京報導】
八、兩岸經貿、金融開放 如何才能走得長久?
       雖然今年第一季大陸經濟成長率7%,但是以目前大陸為僅次於美 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一大貿易國,此幅度的成長仍然是相當可觀。


 
        二十餘年前,大陸由於土地、勞工充沛與成本低廉,吸引許多國家 的製造業前往設廠,成為世界工廠;近來,由於大陸消費能力趨強,許多國家的企業紛紛期盼攻入大陸內需市場,使得大陸逐漸成為世界市場。 



        台商相對於許多國家的廠商,基於地緣近與語言通,進入大陸設廠 或市場可算是比較早,投資金額算多、投資地區亦較廣。


        台商在大陸的經營模式,從過去來料加工(中間產品)再出口的模式,到產業供應鏈到大陸生產,進而轉型爭取大陸內需市場,使得兩岸的經濟、貿易交流與開放是難以避免,自然衍生出台商對貿易融資與銀行借款需求變大;而且近來亦有台資企業尋求在大陸資本市場掛牌或上市,不 僅可募集資金,亦可提高公司知名度與產品形象。 

        最近由大陸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在國際形成風 潮,吸引50餘國加入創始會員國,連美國也無法防堵。




        要談亞投行,就必須引出大陸領導人習近平提出的「一帶一路」,一帶是指「絲綢 之路經濟帶」,連接大陸西北地區及歐洲,而中間經過的中亞、西亞 地區的豐富資源;大陸藉此發展加強沿路的基礎建設,也計劃消化中國過剩的產能。



       一路是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則是沿著海上絲 綢之路,發展大陸東南沿海和東南亞、南亞、中東、北非及歐洲各國 的經濟、貿易合作。 

        在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思維下,亞投行與區域化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是大陸的執行策略。RCEP主要是以東南亞國協十國為主體, 加上日本、中國大陸、韓國、印度、澳洲、紐西蘭等六國,共計16個 國家所構成,是更近一步的自由貿易協定。 


        在一帶一路所帶動的亞投行、RCEP,勢必會帶來基礎建設投資與跨境貿易的機會,大陸與各國企業一定不會忽略此一商機,而台商企業 自然不可能不加入;而且上述趨勢將衍生出相關銀行業的跨境金融業務,主要是指跨境貿易、貿易融資、跨境現金管理、跨境借款、跨境上市的服務,亦是我國銀行業的商機。 


       兩岸經貿交流擴大,有助於台灣之經濟發展;基於兩岸政治的特殊 關係,兩岸經貿、金融政策,一定要具細膩性,爭取大多數台灣人民的認同。


       兩岸經貿的開放有其實際上的需要,但是兩岸金融政策則需有更完整的指引。


        在此筆者提出「兩個必須論」,第一個必須論是台灣金融業必須順應客戶之金融需求變化,有需要赴大陸提供服務;台商、幹部與家屬自然在大陸有企業金融、消費金融與財富管理等需求,而金融是中介產業,其客戶在大陸有龐大的金融需求,金融業者勢必有需要赴大陸發展。


        而且台商與其相關上下游所形成的產業網絡,與所衍生的商業往來,皆是我國金融業者的目標市場。
 
        但是由於台灣對大陸貿易與投資比重增高,而使台灣經濟發展會受到大陸風險的影響變大,因此從整體而言實有設立台灣對大陸金融總曝險管理與相關風險監督機制的必要;而個別金融機構亦須強化本身在兩岸金融與人民幣業務的風險管理,並且避免殺價競爭。


        因此第二個必須論是台灣整體與金融機構皆必須做好風險管理。 

        綜合而言,兩岸金融政策沒有「第一個必須」,則金融機構缺乏發展機會,金融產業也會很悶。但是若只有「第一個必須、而未同時建構第二個必須」,則使台灣在受大陸經濟風險高度牽動的同時,又要忍受大陸的金融風險,不可不慎。


        唯有落實二個必須論,兩岸金融、經貿開放才能走得長久。

2015/05/22/工商時報/葉銀華/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九、保險OIU下週一起開放申請首波14家有意願
最快6月發照

      保險業者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下週一(25日)起開放申請,據了解,首波將有14家業者有意願申請,最快6月發照。


       屆時台灣保險業者將可開搶中國大媽的保單商機了,業者認為,投資型保單、健康險將是中國大媽最愛的保單。
        金管會日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與條文預告時不同的是,此次明文OIU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資金運用不適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保險局表示,目前再保業者海外投資本來就不設限,因此,設立OIU後也將比照。保險業的OIU預計6月發照後,今年下半年陸續開業。

       OIU保單送審,採申報制且低度審查,以壽險業來說,包括投資型保單、壽險、醫療險「什麼險種都能賣」,保險局鼓勵業者開發新保單;但OIU全以「外幣」(美元、人民幣等)計價,保險業銷售的保單不能與新台幣匯率、利率指標連動,或以新台幣計價。



        預估OIU可成為保險業今年獲利成長的新動能,半年時間應可創造保險業新台幣50億元的保費收入。
        而根據保險局調查,首波有意申設的保險公司共14家,其中,壽險11家包含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中國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信託人壽、台壽保、安聯人壽、全球人壽以及中泰人壽,另外產險有3家為國泰世紀、富邦及明台。


        保險局表示,年底前還會有6家有意願遞件,初步預估今年會有20家業者有意願申設OIU,可成為保險業今年獲利成長的新動能。
2015/05/22/鉅亨網/記者陳慧菱/台北報導】
一拾、檢察機關亮劍 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於參加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深刻理解中央關於加強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精神實質,深刻認識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對於遏制腐敗蔓延勢頭、打擊攜款潛逃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意義,立足檢察職能,為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作出新的貢獻。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這一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是:協助他人非法辦理跨境匯兌、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等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動;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活動。


        根據《通知》,在專項行動中,檢察機關將對在偵和已經辦結的貪污賄賂案件中發現的相關線索進行排隊,認為需要進一步開展資金調查的,移送公安機關調查,並及時受理和查辦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涉嫌職務犯罪線索。



        對公安機關偵查的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等犯罪,檢察機關將依法受理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

        同時,檢察機關將與最高法等部門共同制定打擊地下錢莊的規範性文件,解決統一證據規範、立案標準、法律適用和量刑問題,並強化相關機制和制度建設,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的銜接。

        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的違法犯罪活動具有行業性、專業性和隱秘性特點。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專項行動方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要緊緊把握此類犯罪的規律特點,抓住資金轉移這條主線,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封堵涉案資金轉移境外的渠道,防範犯罪嫌疑人外逃和轉移資金。

        對於贓款贓物已經轉移境外、犯罪嫌疑人已經外逃出境的情形,《通知》提出,檢察機關要及時發布國際「紅色通緝令」、請求司法協助,及時追蹤贓款去向和犯罪嫌疑人潛逃目的地,查清犯罪嫌疑人轉移贓款的渠道和數額並收集固定證據,為開展國際司法協助和追訴犯罪打下堅實基礎。

2015/05/23/北京新浪網/記者李萬祥報導】

一拾一、三角貿易課稅規定放寬
        國內企業代國內買家自國外進口所需貨物,收取佣金收入要課營業稅,財政部已經同意,若國內買家為保稅區廠商時,國內賣方企業的佣金收入營業稅,可以比照外銷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國內賣方企業接受保稅區廠商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保稅區廠商名義進口,進口後,貨物使用情形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國內賣方企業即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曾在2008年間針對國內賣方企業接受國內買方企業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買方企業名義進口的交易型態,明令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國內賣方企業應按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過,由於2008年間的規定,並未區分交易模式對象是否為保稅區營業人,國內賣方企業收取轉付的差額或取得的收入,無法適用零稅率,導致從事這類三角貿易的國內賣方企業稅負上升。

        財政部日前檢討認為,外銷貨物、勞務,或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因具備外銷或視同外銷的屬性,依消費地課稅原則,原本不應課徵營業稅,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其企業從事外銷或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行為,亦均採零稅率。



        因此,國內賣方企業受國內買方企業委託,自國外進口供國內買方企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若國內買方企業為保稅區廠商,勞務發生的目的是為完成保稅區廠商的訂貨合約,只要符合營業稅法規定,國內賣方企業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即屬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勞務有關,應適用零稅率。

        新規定發布後,財政部表示,符合這類交易模式的國內賣方企業,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發票,並以進口貨物保稅區廠商向海關申請核發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2015/05/15/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一拾二、肥咖效應 拒當美國人 6年增加15倍
       向全球美國公民查稅的「肥咖條款」發酵,今年前3個月放棄美國護照人數創新高,過去令人豔羨的公民身分風光不再,反成惱人負擔。


        根據美國政府公布資料,今年1到3月放棄美國護照的人數達到1335人,創空前新高。去年共有3415人放棄美國公民身分,而今年前3個月人數就快要達到去年一整年的40%,可見今年人數將再創新高,而2014年人數較2008年,又多上15倍。


        放棄美國身分的人數暴增,主要是這些海外公民厭倦處理複雜的稅務文件。美國近來推行肥咖條款,更加重海外公民報稅負擔。


        美國採取的政策與多數國家不同,會不分收入及地點向所有公民收稅,就算沒有住過美國、不曾在美國賺過一毛錢,仍要向美依所得報稅,且相關手續極其繁複,海外公民常得忍痛付給會計師和律師一筆高額代辦費用。就算相對單純的納稅申報程序,海外美國人也常得花好幾千美元處理。


         去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的「肥咖條款」讓狀況雪上加霜。肥咖條款全名「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要求個人申報特定海外資產,也要求金融機構通報美國公民所有海外帳戶。



        肥咖條款提供7項指標,包括美國公民或居留身分(例如持綠卡)、美國出生、在美居住、在美有電話等,很多美國公民為躲避稅責,早早定居所得稅率較低的香港或新加坡等地,臉書共同創辦人沙佛林就是知名案例。


        金管會去年與美國針對肥咖條款相關跨政府協議(IGA)進行確認,目前台灣視同已簽署IGA。據金管會去年底清查,台灣有4273個美籍帳戶,大部分同意申報,暫無存款大規模流向農漁會等肥咖豁免機構的情形。


       美國的肥咖條款,本意是打擊避稅、填補財政缺口,特別是瑞士多家主要銀行承認幫助美國人在境外隱匿資產,導致美國政府損失鉅額稅收。


        不過這項行動確實害慘全球760萬海外美國人,金融機構瞭解肥咖條款的同時,部分銀行甚至一腳踢開美國公民。畢竟任何沒有確實申報美國人海外帳戶的銀行,都可能面臨嚴懲,包括扣繳30%美國來源收入。


       但要注意的是,只因不想繳稅放棄美國身分是非法的,現在放棄美國護照不代表政府之後不會來追討以前的稅。


       放棄美國護照同樣不便宜,有些人必須支付的「出走稅」(exit tax)甚至高達數百萬美元。法律公司Butler Snow資深顧問麥克雷摩爾(Chris McLemore)說,要放棄美國國籍,必須先去大使館發誓放棄、交出護照,放棄後有可能還是免不了被追討欠稅,卻得放棄身為公民所有法律權利;對有些人來說,放棄護照是個賭注,到頭來代價可能遠高於留住身分。


2015/05/11/天下雜誌/樂羽嘉

一拾三、台商安啦!陸解除62號文危機
        在大陸總理李克強視察台商強調優惠政策不會改變後,大陸國務院從善如流,昨日公布解決62號文爭議的25號文,明確指出,各地政府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影響台商投資意願與營收甚大的62號文這枚定時炸彈的引信,終於解除。


        台企聯榮譽會長張漢文指出,國務院下發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這下台商真的吃了定心丸。他透露,在李克強發表談話後,台企聯幾名副會長立即向國台辦經濟局反映,為具公信力,能否由大陸政府出具正式說明62號文處理方式的文件,這充分顯示出,大陸非常重視台商的權益。


        從善如流公布25號文


        大陸國務院去年12月發布《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62號文),要求地方政府在今年3月底前上報各項稅收優惠,由國務院決定是否續行,引起大批台商恐慌。


         根據國務院發布《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25號文)內容,該通知一開頭就強調,是就62號文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加以說明。


         已簽定優惠繼續執行


        通知載明,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實施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至於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須按合同執行優惠;已拿到財政返還等優惠的企業,也不會有溯及既往要吐回的問題。

        對於各地方政府與各部門今後制定新的優惠政策,涉及退稅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須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不會溯及既往吐回來

       多位北京台商說,在大陸中央說話後,現在就要緊盯地方政府的執行力與財政情況,因為不少台商被欠的應退購地款或稅款動輒人民幣上億元。


        許多台商簽的投資合同是在幾年前,當時大陸經濟一片榮景,現在成長趨緩,當前地方發債平台又遭嚴控,除非北京當局幫地方政府開闢財源,否則許多地方政府恐怕也付不出來。
【2015/05/12/中時電子報/陳柏廷/北京報導
一拾四、編者的話
             親愛的客戶們,本期月電子報摘錄幾則重要稅賦新知及新聞報導,爰將其精彩內容簡述如下:
*      境外部
一、台商安啦!陸解除62號文危機

        在大陸總理李克強視察台商強調優惠政策不會改變後,大陸國務院從善如流,昨日公布解決62號文爭議的25號文,明確指出,各地政府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影響台商投資意願與營收甚大的62號文這枚定時炸彈的引信,終於解除。

         根據國務院發布《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25號文)內容,該通知一開頭就強調,是就62號文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加以說明。

         已簽定優惠繼續執行

        通知載明,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實施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至於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須按合同執行優惠;已拿到財政返還等優惠的企業,也不會有溯及既往要吐回的問題。

        對於各地方政府與各部門今後制定新的優惠政策,涉及退稅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須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不會溯及既往吐回來

二、肥咖效應,拒當美國人 6年增加15倍
 
        根據美國政府公布資料,今年1到3月放棄美國護照的人數達到1335人,創空前新高。去年共有3415人放棄美國公民身分,而今年前3個月人數就快要達到去年一整年的40%,可見今年人數將再創新高,而2014年人數較2008年,又多上15倍。


        去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的「肥咖條款」讓狀況雪上加霜。肥咖條款全名「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要求個人申報特定海外資產,也要求金融機構通報美國公民所有海外帳戶。



        肥咖條款提供7項指標,包括美國公民或居留身分(例如持綠卡)、美國出生、在美居住、在美有電話等,很多美國公民為躲避稅責,早早定居所得稅率較低的香港或新加坡等地,臉書共同創辦人沙佛林就是知名案例。


         金管會去年與美國針對肥咖條款相關跨政府協議(IGA)進行確認,目前台灣視同已簽署IGA。

        但要注意的是,只因不想繳稅放棄美國身分是非法的,現在放棄美國護照不代表政府之後不會來追討以前的稅。放棄美國護照同樣不便宜,有些人必須支付的「出走稅」(exit tax)甚至高達數百萬美元。



        法律公司Butler Snow資深顧問麥克雷摩爾(Chris McLemore)說,要放棄美國國籍,必須先去大使館發誓放棄、交出護照,放棄後有可能還是免不了被追討欠稅,卻得放棄身為公民所有法律權利;對有些人來說,放棄護照是個賭注,到頭來代價可能遠高於留住身分。


三、台灣三角貿易課稅規定,放寬

        國內企業代國內買家自國外進口所需貨物,收取佣金收入要課營業稅,財政部已經同意,若國內買家為保稅區廠商時,國內賣方企業的佣金收入營業稅,可以比照外銷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國內賣方企業接受保稅區廠商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保稅區廠商名義進口,進口後,貨物使用情形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國內賣方企業即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新規定發布後,財政部表示,符合這類交易模式的國內賣方企業,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發票,並以進口貨物保稅區廠商向海關申請核發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四、大陸檢察機關亮劍,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於參加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深刻理解中央關於加強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精神實質,深刻認識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對於遏制腐敗蔓延勢頭、打擊攜款潛逃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意義,立足檢察職能,為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作出新的貢獻。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通知,決定2015年4月至12月,在全國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這一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是:協助他人非法辦理跨境匯兌、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等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協助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動;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犯罪活動。


        《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專項行動方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信息互通、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要緊緊把握此類犯罪的規律特點,抓住資金轉移這條主線,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封堵涉案資金轉移境外的渠道,防範犯罪嫌疑人外逃和轉移資金。

五、保險OIU下週一起開放申請,首波14家有意願,最快6月發照

        保險業者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下週一(25日)起開放申請,據了解,首波將有14家業者有意願申請,最快6月發照。




        屆時台灣保險業者將可開搶中國大媽的保單商機了,業者認為,投資型保單、健康險將是中國大媽最愛的保單。

       OIU保單送審,採申報制且低度審查,以壽險業來說,包括投資型保單、壽險、醫療險「什麼險種都能賣」,保險局鼓勵業者開發新保單;但OIU全以「外幣」(美元、人民幣等)計價,保險業銷售的保單不能與新台幣匯率、利率指標連動,或以新台幣計價。


       預估OIU可成為保險業今年獲利成長的新動能,半年時間應可創造保險業新台幣50億元的保費收入。

      而根據保險局調查,首波有意申設的保險公司共14家,其中,壽險11家包含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南山人壽、中國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信託人壽、台壽保、安聯人壽、全球人壽以及中泰人壽,另外產險有3家為國泰世紀、富邦及明台。

六、兩岸經貿、金融開放 如何才能走得長久?

        雖然今年第一季大陸經濟成長率7%,但是以目前大陸為僅次於美 國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一大貿易國,此幅度的成長仍然是相當可觀。 



        二十餘年前,大陸由於土地、勞工充沛與成本低廉,吸引許多國家 的製造業前往設廠,成為世界工廠;近來,由於大陸消費能力趨強,許多國家的企業紛紛期盼攻入大陸內需市場,使得大陸逐漸成為世界市場。 



        要談亞投行, 就必須引出大陸領導人習近平提出的「一帶一路」,一帶是指「絲綢 之路經濟帶」,連接大陸西北地區及歐洲,而中間經過的中亞、西亞地區的豐富資源;大陸藉此發展加強沿路的基礎建設,也計劃消化中國過剩的產能。



        一路是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則是沿著海上絲綢之路,發展大陸東南沿海和東南亞、南亞、中東、北非及歐洲各國 的經濟、貿易合作。 
        在一帶一路的國家戰略思維下,亞投行與區域化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是大陸的執行策略。RCEP主要是以東南亞國協十國為主體, 加上日本、中國大陸、韓國、印度、澳洲、紐西蘭等六國,共計16個 國家所構成,是更近一步的自由貿易協定。 



        在一帶一路所帶動的亞投行、RCEP,勢必會帶來基礎建設投資與跨境貿易的機會,大陸與各國企業一定不會忽略此一商機,而台商企業 自然不可能不加入;而且上述趨勢將衍生出相關銀行業的跨境金融業務,主要是指跨境貿易、貿易融資、跨境現金管理、跨境借款、跨境上市的服務,亦是我國銀行業的商機。 

        台商、幹部與家屬自然在大陸有企業金融、消費金融與財富管理等需求,而金融是中介產業,其客戶在大陸有龐大的金融需求,金融業者勢必有需要赴大陸發展。而且台商與其相關上下游所形成的產業網絡,與所衍生的商業往來,皆是我國金融業者的目標市場。 

七、兩岸租稅協議,創造台商競爭力


        台企聯會長郭山輝表示,5月20日,由一群熱心的台商朋友出錢出力在台灣的報紙刊登了半版的廣告,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兩岸租稅協議》;為了租稅協議,本月初,他才和幾位台商協會的會長拜會了立法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洪秀柱等人,希望立法院能夠在本會期將此協議列入優先法案。
        郭山輝擔心,若不持續推動,台灣將如「溫水煮青蛙」一般逐漸喪失競爭力而不自知;至於大家所擔心的資訊交換與查稅的問題,並不是租稅協議生效後,企業或個人的所得資訊將會被兩岸政府任意揭露;所得資料的交換,仍須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因此,不必過分擔心被追稅與補稅的問題。

        郭山輝了解到,目前財政部已經對協議提到四不原則,即不溯及既往、不做形式用途、不做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只要政府能將台商的疑慮消除,不將資訊交換溯及既往、造成大陸大查稅、被大陸做為刑事用途、關聯企業交易等納入協議文字內,相信做到這四不原則,這會是一個保障與保護台商的協議,台商沒有不支持的理由。

*      審計部
一、短期炒房將從重課稅,行政院通過房地合一課稅草案

        行政院於昨(十三)日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短期炒房將從重課稅,不動產若是持有未滿一年出售,將課稅百分之四十五。



        且為減少對自住者影響,並明定減免標準,若自住滿六年,賣屋獲利超過四百萬元時,課稅百分之十,不滿四百萬元則免稅。新制預計明(一百零五)年元旦上路。
        未來房屋交易所得稅率將全面調高,持有未滿一年課徵百分之四十五;持有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課徵百分之三十五;持有兩年以上、十年以下課徵百分之二十;持有超過十年則課徵百分之十五,藉此鼓勵長期持有的民眾。


        至於自住者交易減免門檻的部分,若是連續住滿六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獲利超過四百萬將課稅百分之十,四百萬以下免稅,讓不動產交易回歸正軌。

二、營業人未辦妥營業登記已有銷售行為,國稅局:不得借用其他營業人發票使用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前,需辦理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的統一發票購買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所以每一營業人,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不得有借用情形。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如有漏稅額則另依同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涉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依法給與,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三者採擇一從重處罰)。

三、誤開發票金額微小,國稅局:有條件免罰

        發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實,除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營業人開立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在一千元以下、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五十元以下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誤開發票金額微小者,雖然免予處罰,但一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不能適用免罰規定,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發票開立之正確性。

*      商法部

一、     商譽認列路障,阻礙跨國併購

        對擁有看不到的創新、服務、整合功能等無形資產的公司而言,雖其所提供的經濟附加價值未必低於一般製造業,但其資產價值因「看不見」或「無法明確辨認」,致無法被評價,甚而被歸類為「非實際營運公司」。



        筆者最近參與一跨國併購案所產生的商譽會計處理,其併購架構係由國外私募基金與台灣上市公司的原主要股東共同合資在台灣成立收購公司,由該收購公司公開收購原上市公司的股份後,吸收合併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所有資產負債、營運及控制權,原上市公司因合併消滅下市。
        該併購案完全遵照我國併購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所有併購價金亦已依公開市場機制給付原上市公司退場的股東,應係成功的跨國併購案。

        在完成合併時負責財務報表簽證的台灣會計師,依當時的會計原則將台灣收購公司的併購成本超出原上市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市價部分(即併購溢價)認列商譽。



        但併購完成後三年(2012年),會計發展研究基金會發布第24號新函釋規定,認定該具有垂直整合功能的台灣收購公司為「非實質營運公司」,不得將其併購溢價認列商譽,而應以原上市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帳面價值入帳,並將收購成本超出上市公司帳面價值部分,作為投入資本的返還,而負責財務報表的簽證會計師也只能依事後的函釋重新編造財報,剔除台灣收購公司原已認列的併購商譽。


        其影響所及,使得跨國企業不知應如何在台灣進行併購,才能認列併購商譽。
        商譽雖看不見或屬非可明確辨認的無形資產,但商譽的認列仍應依照市場交易機制,給予被適度的尊重與認可,併購的真實與虛假可依個案交易事實實質綜合判斷。

二、F股股利,不須併入綜合所得

        投資人取得第一上市(櫃)公司或是外國興櫃公司股票所配發的股利,非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在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以上,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70萬元者,要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是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個人取得這類股票配發的股利,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取得上述外國公司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需另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如個人海外所得合計全年逾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敬祝
 
      日日  喜樂!!
 
誠 品聯合會計事務所
境外投資部 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