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05/20
2015年第五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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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拾五
一、另類財富--排寒養生
         最近「排寒養生」的話題火熱,強調「寒氣是萬病之源」,排寒保暖就能排毒,改善體質,強化自癒力,「保暖防寒」,就能無病一身輕。



        其實不只身體要排寒,人際關係也要排寒,許多人「寒氣逼人」,冷面如霜,與人保持距離,目中無人,眼睛長在頭上,樣樣看不順眼,在他眼中沒有一個人是對,好像每個人都欠他債。



        溫暖待人,解冰融雪,驅除寒氣,讓周遭充滿溫暖,讓社會充滿熱情,處處有笑容,時時有掌聲,花開蟲鳴鳥叫,陽光普照,四季如春。


        其實「保暖防寒」一點也不難,只要「打從心底改變習慣」,不要冷眼旁觀,不要冷漠待人,多關照別人,熱情以待,就能排寒,轉冷為熱。


        排寒能養生,排寒也能改善人際關係,身體健康,人際活絡,道路寬廣,愈走愈順,愈走愈旺,冬天過了,春天還會遠嗎?(加減)
2015-05-11 加減】
二、公司法修正 打破皮凱提魔咒
        趕在五一勞動節,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之一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規定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且需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給予;而酬勞發放規定,則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



        除「公司法」外,加薪四法仍有「勞基法」、「工廠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待審議。


        以立法方式介入公司章程,針對原本屬於企業內部營運的機制設置,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從來不存在可能性,也不具備正當性。但隨著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貧富惡化問題,及由此而衍生的社會衝突及政治動盪,讓人們開始反思此一被西方經濟學家及政治學者高度頌讚的體制是否真的完善,以及如果有缺陷,問題又出在哪裡?


        去年震撼全球出版界及經濟學界的一本書:《二十一世紀資本論》,為這個巨大問題的思考丟下了一顆石頭,激起了千層浪。作者法國經濟學家皮凱提蒐集歐美諸國海量資料,歸納得出自馬克思批判資本主義以來的同樣結論,即資本主義導致分配惡化,但皮凱提超越馬克思的是他根據大數據做出了證明。



        皮凱提指出,所有資本主義國家,在長期間的分配,都跳不出資本報酬率大於經濟增長率這個規律。



        由於經濟增長來自於資本與勞動這兩種生產要素的共同貢獻,因此資本報酬率大於經濟增長率也就意味著資本報酬率一定大於勞動報酬率,此一規律最終當然就是—貧富差距持續擴大,這也是當今全球多數國家共同的現象與困擾。


        對此,皮凱提當然也提出了對策,可惜他的對策卻了無新意。
       皮凱提的具體主張,就是針對擁有巨大財富的有錢人課以高稅率的富人稅。



       這不但是老招,實踐證明並非真正可行,而且還有副作用。



        2008年9月世紀金融海嘯爆發後,法國新開徵的富人稅將一批富豪逼得移民異國;另外,早先一些國家採行偏高的所得稅也被證明大大地削弱了整個社會的積極性與經濟活力。套一句當年孫中山批評過馬克思的話:「他是一個很好的病理學家,卻未必是一個很好的生理學家。」—馬克思能找到問題在哪裡,卻開不出正確的藥方。看來皮凱提也差不多。


         其實,皮凱提在他有價值的分析中,早已蘊含了同樣有價值的對策思維。


        問題既然出在資本與勞動兩種重要生產因素,卻在生產之後的分配中,常態化地出現了一種(資本)比另一種(勞動)永遠多得的現象,如果這樣的現象會衍生出很多問題,比如社會矛盾、政治動盪,以及迄今尚未為各方足夠重視的內需不足困境,那麼,就理應從如何調整這兩種生產要素的報酬機制著手。


        這就要正面觸及到企業內部分配機制的問題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多數國家的公司法章程設計,是勞工分得的是工資那一塊,企業若出現盈餘,不論大小,都屬資本報酬。根據皮凱提的觀察、分析與證明,這導致了資本報酬永遠大於勞動報酬,以及社會貧富終於愈來愈惡化的必然結果。根治之道,當然就是要針對此一分配機制進行必要的、政策性的矯正。

        從這個角度理解,這次我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是走在世界前沿的。因為只有通過法律明文規定,讓作為企業「利益攸關者」的勞工也能分享企業盈餘,分配問題才能從根本上獲得改善,分配正義也才有實現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這麼做不僅有利於社會和諧及政治穩定,也有利於釋放需求能量,促進經濟增長。


        但突破之外,也有不足之處。




         一、此次修法,未定罰則。


         二、未規定盈餘提撥下限,未來企業恐透過帳面操作或是「發一元也是發」,勞工無可奈何。


         三、不少企業財務狀況不夠透明,有無盈餘,怎麼分,都是企業片面說了算,沒有監督機制。這一部分,未來也應通過勞基法修訂,讓勞工或工會可以參與利潤分配機制。


         不足之處,應繼續改善。



        但,畢竟是跨出了有意義的一步。
2015-05-06 00:51:48 經濟日報 社論】
三、會計師看時事/董事改選翻盤 牽動財報編製

        每年從報章雜誌上,不難看到公司於改選董監事時,經營權爭奪戰熱鬧登場,什麼「王子」與「公主」的復仇、「鷹派」與「鴿派」的對決,或是「公司派」與「市場派」之對抗等,讓我們感受到戰火激烈。

        這些改選後的結果,其實有時候會造成公司的經營權易主。比如說,A公司原本對被投資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未過半,但因取得B公司的董事席次過半而具控制力,並將B公司併入以編製A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


        今年,B公司的董監事全面改選,結果A公司改選失利,由其他公司取得過半數席次,而喪失對B公司的控制力,理當不會再將B公司併入A公司的合併報表內。


        這種董事改選翻盤的結果,若並沒有實際出售股權,除了併入、不併入合併報表的改變外,帳上還會產生什麼影響呢?會有損失或利益嗎?
會計上,對股權的投資包括:


     (一)一般金融資產投資(即不具重大影響、控制或聯合控制);(二)具重大影響的關聯企業投資;(三)具控制之子公司投資;(四)具聯合控制的合資投資。


        當母公司對具控制之子公司投資,因出售股權(主動行為)或即使未處分股權,但因某事件或情況發生(被動行為:例如子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母公司未依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增資股、子公司受監管等)而造成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依會計規定,企業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應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從帳上移除、與子公司資產負債相關的權益項目作重分類、並對前子公司的剩餘股權投資按市價重新認列。


       對該剩餘投資的市價,應視為一般金融資產投資(若此剩餘投資不具重大影響)原始認列的金額,或視為關聯企業投資(若此剩餘投資具重大影響)的成本。因此,投資公司帳上認列的損益會包括,處分股權部分的損益(若有實際處分股權時),以及對於剩餘股權部分重新按市價衡量的損益。

       舉例來說,20X1年,A公司以現金12.5萬元取得B公司100%股權。假設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市價亦為12.5萬元,故無商譽產生。後續年度,B公司的淨資產增加了2萬元,全屬損益的增加,故淨資產變為14.5萬元。


        之後,A公司以現金對價11.5萬元處分B公司75%股權,剩下25%股權按市價重新衡量應為3.8萬元,因剩餘股權25%仍具重大影響,故分類為「採權益法之投資」。


        該交易A公司將認列8,000元的處分利益,即處分75%股權所收取之對價(11.5萬元)+剩餘25%股權之市價(3.8萬元)-除列100%子公司之淨資產(14.5萬元)=處分利益(8,000元)。


       釋例中A公司認列8,000元的處分利益,是包括處分75%股權的損益以及對25%剩餘股權重新按市價衡量的結果。

       但是,若企業並未實際處分子公司股權,惟因為子公司董事全面改選…等被動行為或事件發生,而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母公司仍須要對剩餘股權投資按市價重新衡量。

       台股有所謂「董監改選概念股」,在此行情的影響下,對即將改選董監公司的股價有機會演出波段上漲行情。


        但改選結果後,若原控制方經營權保衛戰失利,在前述會計處理要求以市價重新衡量剩餘股權投資,喪失經營權公司的帳上會出現損失或利益的影響下,恐加添股市的震盪。

2015-05-08 04:07:47 經濟日報 江美艷、蔡素芬】

四、夫妻分居自今年起可分開報稅 財政部訂定分居認定標準
        財政部昨(十九)日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只要符合可分開報稅條件的夫妻,準備好相關證明檔,從今年起就可自己申報去年所得,避免部分繳稅爭議。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採以家戶為課稅單位,夫妻報稅通常是以戶為單位一起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但考量夫妻間如果因為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導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一起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在實行上會有困難,因此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修正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而為配合此項新制實施,所以訂出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藉此便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指出,夫妻如果要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其中包括夫妻間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規定,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夫妻符合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或夫妻間因受家庭暴力,依據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夫妻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凡符合此類情形,在辦理一百零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要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檔,即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2015-03-20 法源編輯室】

五、銷售不動產由買家承受債務抵償價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時,即使已約定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的債務或稅負以抵償部分價金,但該部分仍應全數計入銷售價格申報特銷稅,以免違規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時,均應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特銷稅稅額。



        除非有同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情形,否則即使是買賣雙方約定部分款項將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債務的方式抵償,此部分金額仍就應當全數計入銷售價格,並且申報繳納特銷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出賣人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一年的不動產,卻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雖然契約簽訂金額為三百多萬元,但經查獲發現該不動產買賣簽約的總價遠低於鄰近不動產成交時價,且在辦理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時,並未塗銷出賣人原所設定的抵押權,因而不動產由抵押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拍賣所得的價金大部分用於償還出賣人債務計九百萬元,剩餘金額才分配給買受人,因此將上開買受人所承受的九百萬元債務計入銷售價格計算應繳納的特銷稅,對於出賣人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二年以內的房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檔,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



       此外考量許多民眾因不瞭解特銷稅規範而受罰;同時因應個案情形不同,因此提供民眾進行諮詢服務,讓民眾可多加瞭解相關規範,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
2015-03-17 法源編輯室】
六、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十一)日表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該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的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的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嗣後股票轉讓,其所得應屬同法第4條之1所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有鑑於近來民眾詢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有關以智慧財產權讓與的所得計算,以及其屬性為財產交易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問題,特別加以說明。



        該局表示,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新發行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將全部轉讓時的時價作為分配年度的收益,並於扣除取得股票相關而尚未認列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的規定,是為了鼓勵創新研發成果的流通與應用,因此將此類智慧財產權作價取得新發行股票的課稅及繳稅時點,均延緩至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所得的計算,應依「時價」扣除取得新發行股票成本及費用後的金額加以認定;至於此類所得屬於讓與智慧財產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有關「讓與」的界定,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同法第37條則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間的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考量智慧財產權受讓方式多樣化,包含讓與、授權或繼承等態樣,且各行為態樣法律效果均有不同,基於條文意旨及租稅法律主義,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所稱「讓與」,尚不包括「授權」。
2015-03-12 法源編輯室】
七、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為落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

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4月1日起,將已經試點的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非貨幣性投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確保政策落地,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公告》,明確了征納雙方較為關心的納稅地點、相關轉讓要素金額確認、備案手續等問題,旨在進一步規範政策執行,簡化辦理流程,維護納稅人權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個人非貨幣性投資的納稅地點

        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情形,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確認


        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歷史成本進行確認。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

        合理稅費是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非貨幣性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允許扣除的稅費必須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對以股權投資的情形,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按照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分期繳稅計畫的制定、變更和備案手續

        納稅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在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的分期繳稅計畫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四)被投資企業的報告義務
        被投資企業也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五)《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04-08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現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以下簡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現解讀如下:

為什麼要修訂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現行非居民企業納稅申報表自2008年啟用至今已使用近7個年度,在實際管理工作中,現行報表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報表結構不完整,申報內容過於簡單,存在空缺,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加強跨境稅源風險管理的需要;非居民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和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沒有完整準確的申報資訊,無法滿足目前減免稅核算管理工作和國際稅收經濟分析的需要。為解決上述問題,對現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修訂。


二、修訂後的申報表有什麼主要特點?


  據實徵收的非居民企業與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適用上基本一致,故其申報表在報表體系、表式結構和申報內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且結合非居民企業的特點予以簡化。


        核定徵收的非居民企業申報表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則在原有基礎上更加準確體現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和執行稅收協定的情況。


修訂後的申報表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結構完整簡潔。



        原據實徵收年度報表為1張主表、2張附表即《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和《彌補虧損明細表》組成,修訂後的申報表將《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拆分為收入、成本、期間費用3張附表,並考慮行業特點,增加了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和對外合作開採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由特定行業企業填報。將原來在主表體現的納稅調整和稅收優惠情況分別增加1張附表,即《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體現。


二是信息量適度增加。



        修訂後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只設置了一級附表,在不過多增加納稅人填報負擔的情況下,基本全面體現了稅收政策,能夠較為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與稅收情況,有利於納稅人適用稅收政策,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反映納稅調整專案情況和享受稅收優惠情況的附表,彌補了原申報表申報內容空缺的問題。


        申報表信息量的增加是必要且適度的,為稅務機關開展所得稅後續管理和國際稅收經濟分析提供了基礎資訊。
三是全面準確反映非居民企業減免稅的情況。



        通過修訂申報表,既體現了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又強化了非居民企業的減免稅申報義務。非居民企業減免稅政策包括根據國內法有關規定的減免稅政策和依據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非居民企業根據國內法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減免稅政策,主要在據實徵收的非居民企業年度、季度納稅申報的附表《稅收優惠明細表》體現;對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及其他所得等享受協定待遇和根據國內法規定減免稅政策的情況,主要體現在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中;對於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享受協定待遇免稅的情況,為簡化起見,統一使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 /(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申報。 



三、申報表主要在哪些地方做了修訂?

(一)非居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1.對主表的修改,主要是有關項目和統計口徑與居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保持一致。增加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和所得減免欄目,規範減免稅統計口徑;增加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反映納稅調整情況,取消賬載金額和依法申報金額調整的表述。
        2.對附表的修改:將原附表《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拆分為收入、成本、期間費用表,同時增加特殊行業專用報表,增加《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與居民企業年度報表相同;《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在居民企業年度報表基礎上刪除證券業務相關欄次;《期間費用明細表》在居民企業年度申報表基礎上增加分攤的總機構費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居民企業年度報表基礎上增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稅收優惠明細表》為新增附表,按照確認的非居民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參照居民企業稅收優惠分類方式來設計,每個類別都設置了多欄“其他減免項目名稱及減免性質代碼”,避免因政策調整頻繁修改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在居民企業年度申報表基礎上刪除“合併、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列。


(二)非居民企業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


        主表的修改與年度申報表主表的修改基本相同。附表增加《稅收優惠明細表》,且在年度《稅收優惠明細表》的基礎上予以簡化。


(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




        將原適用於核定徵收的非居民企業季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2張申報表合併為1張申報表,同時,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也使用本表。主要增加是否享受協定待遇的選項,如選擇“是”,在相應的協定待遇進行勾選,如勾選“不構成常設機構”或“國際運輸完全免稅”企業只需填寫收入額或經費支出總額(含明細)或成本費用總額,不需要填寫其他欄次;如勾選“國際運輸減免稅”或選擇“否”,則需完整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和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增加免稅收入的申報內容。



(四)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1.在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扣繳申報或自行申報的選項。對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由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的,使用本表。


        2.增加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以及適用稅收協定條款選項、是否享受其他類協定待遇以及其他類協定名稱選項和是否享受國內稅法優惠以及國內稅法優惠專案選項,並通過資訊化處理,增強資料校驗功能,減少納稅人填報錯誤。


         3.增加所得減免,用於申報國內稅法有關規定優惠的所得金額或屬於稅收協定規定所得減免金額,保留實際徵收率,用於統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優惠稅率的情況。


        4.在指定扣繳部分,如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待遇條款或享受國際運輸類協定待遇完全免稅,僅需企業填寫收入總額,稅務機關不再核定利潤率,企業也不需計算應納稅額。同時考慮了國際運輸類協定待遇的特殊情況。


三、修改後的申報表是否增加納稅人負擔?

        修訂後的申報表主要是據實申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對原有附表的拆分,實質新增僅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2張附表。對於享受稅收協定不構成常設機構待遇等情況的申報,採取簡化處理,企業只需填寫收入額或經費支出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不需要換算收入額,不需要稅務機關核定利潤率,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在非居民稅收征管中涉及較多扣繳義務填報的《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並未增加更多的填報內容,只是為減免稅核算工作的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基本未增加納稅人填報負擔。


四、關於實施時間


        本《公告》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自2015年7月1日使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自2016年1月1日使用。

2015-05-11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發佈後,各地陸續反映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定生效後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檔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四、企業選擇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附件)。



        五、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定、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的後續管理。

        六、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和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2015-05-08 國家稅務總局】
一拾、陸新環境法上路 資誠:台商不可不慎
        兩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CSR)愈趨重視,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昨(28)日表示,中國大陸今年起上路的新環境法,強調按日連續處罰,大幅提高企業的環境成本,同時在新法中,更出現了「公眾參與、資訊公開、公益訴訟」等關鍵字,要求企業重視環境友善議題,台商不可不慎。


        資誠與中華徵信所合辦的「看見兩岸新希望-談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與合作」研討會,今(29)日在金融研訓院名人講堂登場,並邀請資誠永續發展公司董事長朱竹元、中國商道縱橫公司總經理郭沛源,介紹兩岸CSR的發展與趨勢。


       朱竹元表示,今年起政府強制要求食品、石化、金融和資本額超過百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編列CSR報告,預估將有205家企業必須進行「總體檢」,從企業策略、流程、管理與人資等各面向,檢視是否有缺失與不足之處。


        今年是中國CSR發展的指標性元年,郭沛源表示,企業須認知CSR不僅是企業新常態,更須透過創新模式塑造發展動力;其次,兩岸企業環保壓力邁向新高。


        郭沛源說,中國大陸新環境法上路後,今年已有四個公益訴訟個案,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對其污染的環境要恢復原狀,而且求償金額高於普通的司法訴訟案件,求償金額約在十倍以上,顯示企業環境違法成本將明顯提高。


        另外,地方政府對於違法廠商祭出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的比例也很高,郭沛源說,以在台商集中度高的浙江省為例,今年以來對違法台商的開罰比例,占整體比重高達五成以上,提醒台資企業不可不慎。


        朱竹元表示,兩岸企業編製CSR報告書, 不只是為了配合政策,更重要的是為企業進行「總體檢」,從策略、流程、管理與人資等各面向,檢視是否有缺失與不足之處,防患於未然,而非在發生損害企業社會責任的事件後再來挽救。

2015-4-29中時電子報/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一拾一、在陸台資銀行 要跨境才能出頭
        富蘭德林證券昨天發表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台資銀行在大陸業務發展應以「一整一擴」呼應大陸的「一帶一路」經濟戰略,橫向整合包括台灣OBU(境外金融中心)、DBU、香港、大陸分支機構;縱向業務擴展如跨境貿易、貿易融資。


        富蘭德林證券昨天在臺北君悅酒店舉行「2014—2015台灣銀行業在大陸發展與跨境擔保業務研究報告」發表會。報告委託台大教授邱顯比、交大教授葉銀華、輔大教授許培基,針對十三家台資銀行大陸分支機構進行問卷調查。


        報告結論指出,從無擔保到有擔保,從保函到擔保,促進兩岸跨境擔保健康發展;對台商來說是活化大陸資產,善用海外資金;銀行則強化授信風管落實大陸發展。


        研究歸納,台資銀行在大陸需要「一整一擴」。葉銀華說,橫向整合包括台灣OBU、DBU、香港分支機構、大陸分支機構、東南亞分支機構,要進行整合服務;整合後要做哪些業務?即縱向擴展,包括跨境貿易,貿易融資、跨境借款、資本市場、國際現金管理。


        葉銀華說,「唯有跨境能出頭」,台灣還沒加入亞投行,但東南亞還需要很多基礎設施,亞投行不只扮演借錢角色,也會涉及到跨境放款,台資銀行也有機會分一杯羹。


        邱顯比表示,目前大陸、東南亞經濟發展快速,企業需要資金相當多,特別是大陸市場,中小企業借錢不容易,走影子銀行或地下管道利息驚人,利差大。雖然台資銀行在大陸能提供的金融服務有限,但利潤豐厚。

        富蘭德林證券董事長劉芳榮說,兩岸跨境授信關鍵是掌握資金流向、降低授信風險。他說,把台商資金中心從大陸拉回台灣,從無擔保變有擔保,引導台商在境外OBU買台灣設備、原物料。


        針對兩岸授信徵信調查,報告建議,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融資或擔任保證人時,台資銀行在企業同意下,可委託台資銀行在境內分支機構調取該企業徵信資料,經向中國人民銀行核備後,將徵信資料供境外銀行審查融資。
2015-4-21聯合報 記者蔡敏姿、孫中英/臺北報導】
一拾二、兩岸租稅協議 大陸讓利
        經歷6年談判,中國大陸放手讓利,同意台商在大陸出售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給台灣,大陸海協會會長陳德銘日前也表示,希望第11次兩岸兩會能簽署兩岸租稅協議。據瞭解,大陸談判方稍早已表示,「就只等台灣同意簽署」。


        兩岸租稅協議從2009年開始啟動談判,原排定兩岸第4次高層會談上簽署,最後卻意外翻盤,至今未簽定。不過,近期兩岸談判取得重大突破,除了大陸同意放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之外,對台資企業取得股利、股息、權利金扣繳稅率,大陸也可望依OECD租約範本,從現行10%降至5%;第三地投資者,也將納入租稅協議適用。


        海基會高層昨(12)日證實,目前兩岸租稅協議的障礙已「排除不少」。至於規畫簽署該協議的第11次兩岸兩會高層會談,原盼4月底前舉行,但近期受亞投行、國共論壇等因素影響,舉行時間尚在與對岸討論中。


       兩岸租稅協議重點,在於消除雙邊經貿往來所產生的重複課稅障礙,近期,財政部等單位多次透露租稅協議文本已接近完成。



       首先,在江陳會談時期造成租稅協議談判破局的關鍵、即台商在大陸出售股份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歸屬,目前陸方已「破例」放棄、由台灣取得課稅權。


       未來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處分股權的收益,大陸部分課稅將由現行的10%降為零;我方政府則維持最高稅負17%,政府的稅收由過去扣抵後的7%增至17%。


       其次,台資企業在大陸取得的股息、利息、權利金,大陸方面扣繳率上限也可望由現行的10%下調至為5%。這將使得台商在大陸的股利稅負下降,回台補繳的營所稅雖因陸方的調降而有所增加,但股東獲配抵稅權則會因此變大,最終投資稅賦亦下降。


        第三,兩岸尚未開放投資前,多數台商透過第三地赴陸投資,這類台商占所有大陸台商的8成。大陸原本只同意直接投資的台商才適用,但目前談判已納入PEM(實際管理處所)概念,即公司設在第三地,但實際的管理、主體運作在台灣者,均適用兩岸租稅協議。


        以目前台灣的營所稅為17%、大陸為25%而言,台商在台灣納稅負擔相對較輕。兩岸租稅協議中還可望納入PE(常設機構,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的認定,一旦協議生效後,台商在大陸投資若未設PE,其營業利潤在大陸完全免稅。


        至於大陸查稅中最常見「移轉訂價」,一旦生效後,台商可透過雙方主管機關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談妥台商在大陸及海外的合理營業利潤比重,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政府重複課稅及查稅。


2015-4-13 中時電子報/記者賴湘茹/臺北報導】

一拾三、企業境外收益 逾 2兆 立委喊加強追稅
        依據財政部統計,近五年上市櫃公司海外投資收益超過2兆元,顯示企業海外投資獲利滯留海外問題嚴重,立委建議,財政部應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比率,由現行的10%提高至15%,以解決不當避稅的問題。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議「上市櫃企業與台商海外未分配保留盈餘之情形與應有之對策」,邀請財政部長張盛和、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列席報告並備詢,政府是否將擴大海外追稅力道,備受企業界關注。



        財長張盛和表示,近年來上市櫃公司的境外投資獲利情形,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但上市櫃公司申報獲配外投資收益,卻未明顯增加。



       財政部統計,以102年度為例,上市櫃公司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收益為4,21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395億元,惟當年度配境外股利或盈餘僅有685億元,反較上年度減少55億元,顯示企業將境外投資收益保留於海外不分配,藉以規避稅負的情形相當普遍。



        另外,上市櫃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之收益,實際分配匯回國內的比率僅13.42%,比率偏低,同時顯示確有資金滯留海外情形。


       財政部發現,過去國內有不少跨國企業為規避稅負,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國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接單、生產的同時,也將企業獲利留在海外子公司。


       為解決企業不當避稅的問題,財政部祭出三大方針:



一、建立反避稅措施,落實移轉訂價及反自有資本稀釋之查核。




二、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15項BEPS計畫,擬定專案作業,以防止稅基傾蝕。




三、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給予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國內,進行實質投資。


2015-4-28中時電子報/記者林淑慧/臺北報導】
一拾四、回應62號文 李克強:台商原簽優惠不改
        大陸要求各地清理退稅優惠的「六十二號文」,引起台商關切,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天日在福建自貿區考察廈門片區,下午專程與十一名台商座談,傾聽台商在轉型升級時遇到的問題,他強調,台商原先與各地政府所簽署享受的優惠政策不會更改。


        據瞭解,李克強與台商座談時間約一小時,與會台商負責人有宸鴻科技、友達光電、華映光電、富邦金控等在福建投資的知名台企。


        與會台商轉述,李克強座談時,先感謝台商早期到大陸投資,對推動發展大陸經濟的貢獻,接著詢問在座的台商,在轉型升級過程中是否遇到困難。對於台商關心的「六十二號文」,李克強強調,去年底發布清理稅收優惠的「六十二號文」並非針對台商,他向在座台商保證,原先與各地政府簽署享受的優惠政策不會更改。


        在座台商向李克強反映,大陸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做得不到位,台商的產品或商標遭到侵權。李克強表示,要繼續做好服務,為台商創造良好投資環境。


       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報導,李克強考察時最感興趣的是將工商、質檢、稅務「三證三號」合併為「一照一號」的改革探索。


    「昨天(廿一日)你們掛牌,今天(廿二日)我來為你們助力!」李克強勉勵自貿區的工作人員,要當好改革先行者,推動全國年內實現「一照一號」。


2015-04-23 /聯合報 特派記者林宸誼/廣州報導】
一拾五、編者的話
        親愛的客戶們,本期月電子報摘錄幾則重要稅賦新知及新聞報導,爰將其精彩內容簡述如下:
      境外部
一、 回應62號文,李克強:台商原簽優惠不改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天日在福建自貿區考察廈門片區,下午專程與十一名台商座談,傾聽台商在轉型升級時遇到的問題,他強調,台商原先與各地政府所簽署享受的優惠政策不會更改。


        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報導,李克強考察時最感興趣的是將工商、質檢、稅務「三證三號」合併為「一照一號」的改革探索。
二、企業境外收益,逾 2兆 立委喊加強追稅


        依據財政部統計,近五年上市櫃公司海外投資收益超過2兆元,顯示企業海外投資獲利滯留海外問題嚴重,立委建議,財政部應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比率,由現行的10%提高至15%,以解決不當避稅的問題。
      財政部統計,以102年度為例,上市櫃公司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收益為4,21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395億元,惟當年度配境外股利或盈餘僅有685億元,反較上年度減少55億元,顯示企業將境外投資收益保留於海外不分配,藉以規避稅負的情形相當普遍。

      為解決企業不當避稅的問題,財政部祭出三大方針:



一、建立反避稅措施,落實移轉訂價及反自有資本稀釋之查核。


二、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15項BEPS計畫,擬定專案作業,以防止稅基傾蝕。三、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給予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國內,進行實質投資。
                                      

                 
三、兩岸租稅協議,大陸讓利
        兩岸租稅協議從2009年開始啟動談判,原排定兩岸第4次高層會談上簽署,最後卻意外翻盤,至今未簽定。不過,近期兩岸談判取得重大突破,除了大陸同意放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權之外,對台資企業取得股利、股息、權利金扣繳稅率,大陸也可望依OECD租約範本,從現行10%降至5%;第三地投資者,也將納入租稅協議適用。
       兩岸租稅協議重點,在於消除雙邊經貿往來所產生的重複課稅障礙,近期,財政部等單位多次透露租稅協議文本已接近完成。

       未來協議簽署後,台商在大陸處分股權的收益,大陸部分課稅將由現行的10%降為零;我方政府則維持最高稅負17%,政府的稅收由過去扣抵後的7%增至17%。

       其次,台資企業在大陸取得的股息、利息、權利金,大陸方面扣繳率上限也可望由現行的10%下調至為5%。這將使得台商在大陸的股利稅負下降,回台補繳的營所稅雖因陸方的調降而有所增加,但股東獲配抵稅權則會因此變大,最終投資稅賦亦下降。

       第三,兩岸尚未開放投資前,多數台商透過第三地赴陸投資,這類台商占所有大陸台商的8成。大陸原本只同意直接投資的台商才適用,但目前談判已納入PEM(實際管理處所)概念,即公司設在第三地,但實際的管理、主體運作在台灣者,均適用兩岸租稅協議。

四、在陸台資銀行,要跨境才能出頭

        研究歸納,台資銀行在大陸需要「一整一擴」。葉銀華說,橫向整合包括台灣OBU、DBU、香港分支機構、大陸分支機構、東南亞分支機構,要進行整合服務;整合後要做哪些業務?即縱向擴展,包括跨境貿易,貿易融資、跨境借款、資本市場、國際現金管理。

        兩岸跨境授信關鍵是掌握資金流向、降低授信風險。他說,把台商資金中心從大陸拉回台灣,從無擔保變有擔保,引導台商在境外OBU買台灣設備、原物料。

        針對兩岸授信徵信調查,報告建議,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融資或擔任保證人時,台資銀行在企業同意下,可委託台資銀行在境內分支機構調取該企業徵信資料,經向中國人民銀行核備後,將徵信資料供境外銀行審查融資。


五、陸新環境法上路,資誠:台商不可不慎

        中國大陸今年起上路的新環境法,強調按日連續處罰,大幅提高企業的環境成本,同時在新法中,更出現了「公眾參與、資訊公開、公益訴訟」等關鍵字,要求企業重視環境友善議題,台商不可不慎。


        今年起政府強制要求食品、石化、金融和資本額超過百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編列CSR報告,預估將有205家企業必須進行「總體檢」,從企業策略、流程、管理與人資等各面向,檢視是否有缺失與不足之處。


        今年是中國CSR發展的指標性元年,郭沛源表示,企業須認知CSR不僅是企業新常態,更須透過創新模式塑造發展動力;其次,兩岸企業環保壓力邁向新高。

六、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一、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財稅〔2014〕116號檔規定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同時又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檔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七、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現行非居民企業納稅申報表自2008年啟用至今已使用近7個年度,在實際管理工作中,現行報表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報表結構不完整,申報內容過於簡單,存在空缺,無法滿足新形勢下加強跨境稅源風險管理的需要;非居民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和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沒有完整準確的申報資訊,無法滿足目前減免稅核算管理工作和國際稅收經濟分析的需要。



修訂後的申報表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結構完整簡潔。修訂後的申報表將《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拆分為收入、成本、期間費用3張附表,並考慮行業特點,增加了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和對外合作開採石油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由特定行業企業填報。

        二是信息量適度增加。修訂後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只設置了一級附表,在不過多增加納稅人填報負擔的情況下,基本全面體現了稅收政策,能夠較為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與稅收情況,有利於納稅人適用稅收政策,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全面準確反映非居民企業減免稅的情況。通過修訂申報表,既體現了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又強化了非居民企業的減免稅申報義務。

         1.對主表的修改,主要是有關項目和統計口徑與居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保持一致。

        2.對附表的修改:將原附表《營業收入及成本費用明細表》拆分為收入、成本、期間費用表,同時增加特殊行業專用報表,增加《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主表的修改與年度申報表主表的修改基本相同。
        將原適用於核定徵收的非居民企業季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2張申報表合併為1張申報表,同時,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也使用本表。

         1.在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扣繳申報或自行申報的選項。

        2.增加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以及適用稅收協定條款選項、是否享受其他類協定待遇以及其他類協定名稱選項和是否享受國內稅法優惠以及國內稅法優惠專案選項,並通過資訊化處理,增強資料校驗功能,減少納稅人填報錯誤。

        3.增加所得減免,用於申報國內稅法有關規定優惠的所得金額或屬於稅收協定規定所得減免金額,保留實際徵收率,用於統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優惠稅率的情況。

        4.在指定扣繳部分,如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待遇條款或享受國際運輸類協定待遇完全免稅,僅需企業填寫收入總額,稅務機關不再核定利潤率,企業也不需計算應納稅額。同時考慮了國際運輸類協定待遇的特殊情況。

        修訂後的申報表主要是據實申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對原有附表的拆分,實質新增僅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和《稅收優惠明細表》2張附表。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和《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自2015年7月1日使用,《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於據實申報企業)》自2016年1月1日使用。

八、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4月1日起,將已經試點的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



        根據《公告》規定,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情形,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歷史成本進行確認。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
        納稅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在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的分期繳稅計畫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本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被投資企業也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審計部
一、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 國稅局:屬讓與智慧財產權財產交易所得

        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新發行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將全部轉讓時的時價作為分配年度的收益,並於扣除取得股票相關而尚未認列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二、銷售不動產由買家承受債務抵償價金 國稅局:應全數納入銷售價格申報特銷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不動產時,均應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特銷稅稅額。除非有同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情形,否則即使是買賣雙方約定部分款項將由買受人承受出賣人債務的方式抵償,此部分金額仍就應當全數計入銷售價格,並且申報繳納特銷稅。

三、夫妻分居自今年起可分開報稅 財政部訂定分居認定標準

        財政部指出,夫妻如果要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其中包括夫妻間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規定,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夫妻符合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或夫妻間因受家庭暴力,依據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夫妻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凡符合此類情形,在辦理一百零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要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檔,即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商法部

一、     會計師看時事/董事改選翻盤,牽動財報編製
        每年從報章雜誌上,不難看到公司於改選董監事時,經營權爭奪戰熱鬧登場,這些改選後的結果,其實有時候會造成公司的經營權易主。比如說,A公司原本對被投資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未過半,但因取得B公司的董事席次過半而具控制力,並將B公司併入以編製A公司的合併財務報表。

       今年,B公司的董監事全面改選,結果A公司改選失利,由其他公司取得過半數席次,而喪失對B公司的控制力,理當不會再將B公司併入A公司的合併報表內。
會計上,對股權的投資包括:


     (一)一般金融資產投資(即不具重大影響、控制或聯合控制);(二)具重大影響的關聯企業投資;(三)具控制之子公司投資;(四)具聯合控制的合資投資。


   
        當母公司對具控制之子公司投資,因出售股權(主動行為)或即使未處分股權,但因某事件或情況發生(被動行為:例如子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母公司未依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增資股、子公司受監管等)而造成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依會計規定,企業對子公司喪失控制時,應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從帳上移除、與子公司資產負債相關的權益項目作重分類、並對前子公司的剩餘股權投資按市價重新認列。

         台股有所謂「董監改選概念股」,在此行情的影響下,對即將改選董監公司的股價有機會演出波段上漲行情。

        但改選結果後,若原控制方經營權保衛戰失利,在前述會計處理要求以市價重新衡量剩餘股權投資,喪失經營權公司的帳上會出現損失或利益的影響下,恐加添股市的震盪。
二、     公司法修正,打破皮凱提魔咒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之一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規定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且需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給予;而酬勞發放規定,則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

        皮凱提指出,所有資本主義國家,在長期間的分配,都跳不出資本報酬率大於經濟增長率這個規律。此一規律最終當然就是—貧富差距持續擴大,這也是當今全球多數國家共同的現象與困擾。

        問題既然出在資本與勞動兩種重要生產因素,就理應從如何調整這兩種生產要素的報酬機制著手。



        這就要正面觸及到企業內部分配機制的問題了。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多數國家的公司法章程設計,是勞工分得的是工資那一塊,企業若出現盈餘,不論大小,都屬資本報酬。根治之道,當然就是要針對此一分配機制進行必要的、政策性的矯正。

        從這個角度理解,這次我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是走在世界前沿的。因為只有通過法律明文規定,讓作為企業「利益攸關者」的勞工也能分享企業盈餘,分配問題才能從根本上獲得改善,分配正義也才有實現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這麼做不僅有利於社會和諧及政治穩定,也有利於釋放需求能量,促進經濟增長。

        但突破之外,也有不足之處。一、此次修法,未定罰則。二、未規定盈餘提撥下限,未來企業恐透過帳面操作或是「發一元也是發」,勞工無可奈何。三、不少企業財務狀況不夠透明,有無盈餘,怎麼分,都是企業片面說了算,沒有監督機制。
 
 
     平安喜樂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境外投資部 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