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03/20
2015年第三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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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附件2

(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8項,其中准入類4項,水準評價類2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礦山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程師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准入類
《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品質監督工程師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建人教〔2001〕162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
冶金監理工程師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准入類
《關於印發〈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等三個檔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號)
取消
3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准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取消
 
4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證監會
准入類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5
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取消
 
6
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取消
 
7
建築防水工程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取消
 
8
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
取消
 
9
裝飾(住宅)監理(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0
裝飾專案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1
裝飾材料管理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2
裝飾資料管理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3
裝飾施工管理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4
裝飾品質管制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5
建築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傢俱與廚衛、幕牆設計)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6
建築表現製作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
取消
 
17
民族(古)建築維護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18
民族(古)建築修繕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19
中國古建營造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0
民族建築設計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1
室內設計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
取消
 
22
景觀設計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
取消
 
23
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4
建築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推進建築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
取消
 
25
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諮詢師)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6
全國電氣智慧應用水準考試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7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準評價類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單位考核辦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號)
取消
 
28
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資格
水利部
水準評價類
《關於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電生字〔1994〕7號)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39項,均為水準評價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航空攝影沖洗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
2
航空攝影照相設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
電腦系統及網路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4
空調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5
氣象傳真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6
氣象電傳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7
氣象對空廣播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8
氣象雷達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9
氣象填圖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0
氣象衛星雲圖接收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1
氣象無線電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2
氣象自動觀測系統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3
氣象自動填圖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4
全向信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5
甚高頻收、發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6
塔臺集中控制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7
通用航空報(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8
無線電短波收、發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19
顯示裝置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0
一次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1
儀錶著陸系統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2
油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3
有線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4
著陸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5
自動轉報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6
自動轉報控制席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7
飛機維護機械員
中國民航局
水準評價類
《關於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8
木地板導購員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水準評價類
取消
 
29
木地板工程監理師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水準評價類
取消
 
30
化工操作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準評價類
取消
 
31
化學清洗防腐蝕工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準評價類
取消
 
32
旋渦爐工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水準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
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
附件三
 
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專案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
  (此件公開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專案,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佈。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專案目錄(共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目錄(共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
  (此件公開發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專案,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專案目錄
(共計9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
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取消
 
2
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3
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4
期貨交易場所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
證監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6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取消
 
7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取消
 
8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取消
 
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
證監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10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取消
 
1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取消
 
1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帳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取消
 
1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取消
 
1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保監會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取消
 
18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
 
19
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取消
 
20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1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帳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財政部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帳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取消
 
22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財政部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取消
 
23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取消
 
24
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取消
 
25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
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取消
 
27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征增值稅審核
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取消
 
28
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取消
 
29
拍賣行拍賣免征增值稅貨物審批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取消
 
30
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1
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2
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
稅務總局
民政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取消
 
33
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取消
 
34
成品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認定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取消
 
35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
稅務總局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取消
 
36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稅務總局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取消
 
37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
稅務總局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取消
 
38
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取消
 
39
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
民政部
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取消
 
40
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專案審批
民政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取消
 
41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取消
 
43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案年度計畫審批
水利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取消
 
4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畫審批
水利部
《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取消
 
45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取消
 
46
國家重點工程建
三、國務院關於在廣東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附件二

暫 時 調 整 有 關 行 政 審 批 和
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協議》),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一、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除了《內地與香港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除了《內地與澳門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擴大服務業開放,暫時調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建立與上述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開放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5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
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
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
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檔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專案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於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於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註冊登記手續。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內地與香港協議》、《內地與澳門協議》(以下統稱《協議》)規定的增值電信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制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第六十二條: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海洋運輸服務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4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在廣東省新增的試點地區獨資設立娛樂場所;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5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按照《協議》規定經營征信業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
  六、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裝置及其零、附件生產、銷售即行停止。任何企業、個人不得再從事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裝置及其零、附件的生產、銷售活動。一經發現向電子遊戲經營場所銷售電子遊戲裝置及其零、附件的,由經貿、資訊產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
 7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六條第四款: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相關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允許其從事《協議》規定的空運支援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四、國家稅務總局,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一般反避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第三條 稅收利益是指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第四條 避稅安排具有以下特徵:
  (一)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一)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三)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條 企業的安排屬於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範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
  企業的安排屬於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稅收協定執行範圍的,應當首先適用稅收協定執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立 案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應用各種數據資源,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同期資料管理、對外支付稅務管理、股權轉讓交易管理、稅收協定執行等,及時發現一般反避稅案源。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避稅嫌疑的,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後,報稅務總局申請立案。

  第九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總局形成的立案申請審核意見轉發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總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
 
第三章調 查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 被調查企業認為其安排不屬於本辦法所稱避稅安排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
  (一)安排的背景資料;
  (二)安排的商業目的等說明檔;
  (三)安排的內部決策和管理資料,如董事會決議、備忘錄、電子郵件等;
  (四)安排涉及的詳細交易資料,如合同、補充協議、收付款憑證等;
  (五)與其他交易方的溝通資訊;
  (六)可以證明其安排不屬於避稅安排的其他資料;
  (七)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回覆。逾期未回覆的,視同稅務機關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 企業拒絕提供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定。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可以要求為企業籌劃安排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籌劃方)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一般反避稅調查涉及向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調查取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的資料,可以採用現場調查、發函協查和查閱公開資訊等方式核實。需取得境外有關資料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啟動稅收情報交換程式,或者透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資訊。涉及境外關聯方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第四章結 案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調查過程中獲得的相關資料,自稅務總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進行審核,綜合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調整或者初步調整方案的意見和理由,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後,報稅務總局申請結案。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形成的結案申請審核意見,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同意不予調整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二)同意初步調整方案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三)稅務總局有不同意見的,按照稅務總局的意見修改後再次層報審核。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異議,但是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後認為不應採納的,應將被調查企業的異議及不應採納的意見和理由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後,報稅務總局再次申請結案。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異議,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後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當將被調查企業的異議及修改後的調整方案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後,報稅務總局再次申請結案。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考慮企業異議形成的結案申請審核意見,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同意不應採納企業所提異議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二)同意修改後調整方案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三)稅務總局有不同意見的,按照稅務總局的意見修改後再次層報審核。
 
第五章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被調查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救濟。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方案導致國內雙重徵稅的,由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被調查企業認為我國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導致國際雙重徵稅或者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徵稅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式。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稅務機關尚未結案處理的避稅安排適用本辦法。
五、另類財富--認真學 認真做 無難事
        彰化鹿港子弟黃君平家境困頓,曾在牛舌餅店工讀,一天煎一萬個牛舌餅,考上大學轉到燒烤店打工,每天忙到凌晨下班,即使辛苦,他的學業成績名列前茅,領取彰化家扶中心獎助學金。
 
        從「牛舌餅哥」到「燒烤一哥」,黃君平保持「拚命三郎」工作態度。他盼望台中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畢業後,可以考取會計師證照,賺錢買房,改善家人生活,脫離無殼蝸牛之苦。
 
        「認真學,認真做,天下無難事。」黃君平說,一鍋一次煎四十個牛舌餅,他動作熟練,可以同時煎二、三鍋,一天煎一萬個非難事。讀大學改到補習班、會計事務所兼差,今年轉到燒烤店工作,雖然凌晨一點才收工,生活非常辛苦,卻很充實。
 
        人生際遇不同,碰到了就要面對。唉聲嘆氣、怨天尤人,也是於事無補,唯有勇敢面對、快樂承擔,「認真學,認真做,就無難事」,讓我們為黃君平加油打氣,祝福他人生圓滿!
 
2015-03-11/人間福報/喜壯
六、負利率...通往成長之路?
        過去六年來的貨幣政策愈來愈不「常規」,央行紛紛實施零利率政策、量化寬鬆、信用寬鬆、前瞻指引和無限制匯率干預。現在我們更見識了最不常規的政策:負名目利率。
 
       目前,歐元區、瑞士、丹麥和瑞典都實施負名目利率,並且不只短期名目政策利率為負,歐洲和日本大約有3兆美元期限長達十年的資產(如瑞士公債)利率為負。為什麼有人願意以負名目報酬率放款?
 
        事實上,投資人早就接受實質(調整過通膨)負報酬。當你以零利率開設銀行帳戶時,實質報酬就是負的(零名目報酬率減去通膨)。如果考慮許多銀行對帳戶收取的費用,有效名目報酬早在央行實施負名目利率前便已是負數。投資人接受負報酬是為了得到持有現金的便利,因此,負名目利率並不是新鮮事。
 
        如果通縮在歐元區和世界其他地區形成長期趨勢,負名目報酬可能會帶來正實質報酬。過去20年日本便是如此,因為日本經歷了持久的通縮,許多資產的利率接近零。
 
       有些人可能還是認為直接持有現金比持有負報酬的資產划算。但持有現金的風險很高,例如有安全顧慮。此外,除了零售存款戶,持有現金超過準備金要求的銀行別無選擇,只能接受央行訂的負利率。
 
        但為什麼投資人要接受三年、五年甚至十年的負名目報酬?在瑞士和丹麥,投資人希望投資在期待會出現名目升值的貨幣,以獲得匯差利益。但負債券殖利率也發生在貨幣正在貶值、且可能繼續貶值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德國、歐元區其他核心國家和日本。那麼,投資人為什麼還要持有這些資產?
 
        許多長期投資人別無選擇,如保險公司和退休基金,因為它們必須持有較安全的債券。此外,在「規避風險」的環境中,當投資人不願承擔風險,或股票和其他風險資產面對市場和信用的不確定性時,持有負殖利率的債券可能勝於持有較高風險和波動性的資產。
 
當然,假以時日,負名目和實質報酬可能導致儲蓄者減少儲蓄、增加支出。
 

        而這正是負利率的目的:在供過於求、且太多儲蓄追逐太少生產性投資的時候,平衡利率將很低、甚至是負值。
 
        要避免這種情況,央行和財政當局需要追求提振成長、促進正通膨的政策。矛盾的是,這意味會有一段時期的負利率以促使儲蓄者減少儲蓄、增加支出。
 
        但這時候也需要財政刺激,特別是生產性基礎建設計畫的公共投資。這些政策拖延愈久,我們處在負名目利率的顛倒世界就愈久。
2015-03-05/經濟日報】
七、社會企業推動的挑戰與突破
         近年來全球與台灣各類社會問題發生頻仍,加上經濟無法有效提振,「悶」已經成為社會的常態。不過從台灣國際志工人數和社會團體登記數量快速成長的情況來看,關注社會和弱勢議題的群體愈來愈多。在此背景下,以公益理念為出發點,並透過可自給自足的商業模式,為社會帶來影響力的社會企業,逐漸受到各界的矚目。
 

         所謂「社會企業」是指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創新企業組織,透過一般商業營運而非捐贈的模式在市場機制中自給自足。其成立的目的在於嘗試舒緩傳統營利型企業不願作、政府來不及作,及社工團體無法照顧到的社會問題。而其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如何在公益與商業手段之間取得平衡,不讓企業在進入市場後,因受到獲利極大化和追求效率的壓力而改變經營初衷,其公益理念亦能從市場上取得運作的資源而得以永續。
 

        這股企圖翻轉世界的變革熱潮,不但鼓勵許多富有理想的年輕人創業,在社會企業發展歷程較長的國家,不僅對公益,在經濟上也作出極大貢獻。例如英國在2014年,社會企業對其經濟貢獻即達550億英磅,雇用員工超過200萬人。
 

        然而,目前社會企業在非營利組織到傳統營利企業光譜中的定位仍不明確,加上經營者在資金籌措、經營能力、對利潤投入公益比重的想法上也不盡相同,使得社會企業在推動上面臨不少挑戰。具體而言,社會企業面臨的議題主要如下:
 
        在法規與環境方面,台灣現階段並無專屬社會企業之法定組織型態,僅能選擇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組織型態登記,法規設計尚未考量其需求與發展特性,較不利於社會企業同時追求兼具商業模式與公益等多重組織目標。此外,社會企業依業別分屬不同主管單位,導致相關輔導資源較分散。
 
        其次,經營社會企業將面對獲利、市場競爭與社會理念的衝突, 如何既保持產品或服務的品質與獲利,又能達到公益性?如何拓展行銷通路、有效傳遞其價值主張?在在考驗社會企業經營者的能力。
 
        第三是資金取得不易的問題。雖然社會企業具備社會與環境價值的優勢,然而由於許多為新創公司,在缺乏信用保證支持、金融機構對其放款態度保守、公益投資和天使資金媒合管道不足的情況下,往往面臨「窮企業做好事」的窘境。
 
        最後則是社會企業人才培育之議題。社會企業是以非營利組織的理念從事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經營規模經常不易擴大,所提供薪資水準不易吸引更多人才,而其經驗傳承和後繼培育也缺乏共通的平台和管道。
 

        政府也認知到這些問題,提出「社會企業行動發展方案」三年計畫,但觀察其計畫目標、方向、作法及經費,仍有進一步強化及提升的空間。綜觀國際上協助社會企業發展的作法,多依照各自在地需求,透過立法或成立社會基金、社會企業委員會等,鼓勵並幫助社會企業發展,以營造友善發展環境。
 
        以英國為例,其在2000年時運用大樂透基金成立社會企業家基金會鼓勵個人創設社會企業,之後引介社會利益公司(CIC)做為社會企業法律形式之一,分紅不得超過35%。2010年發行社會成效債券(SiB)協助社會企業,2012年以6億英磅成立大社會資本集團,幫助籌資,另頒布公共服務(社會價值)法,以政府採購支持社會企業
 
        台灣近年來愈來愈多有志之士投入社企行列,也創設許多優質社企,但整體來說仍在萌芽階段,許多瓶頸都待突破,除了社企本身需要不斷的自我調整體質外,期許政府以更大的氣魄與資源,進行法規的調適、資金的支持及人才的培育,讓企業及社會能夠獲得共贏。
2015-02-18/經濟日報】
八、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 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六)日表示,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因非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參照財政部100年05月0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釋,個人委託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如其於契約簽訂前已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有控制權者,以信託形式贈與之孳息,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至於孳息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又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015-03-06/法源編輯室】
九、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 須開立發票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十二)日表示,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收入,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並非所有賠償收入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全部代價;亦非均適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營業人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發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2015-02-13/法源編輯室】
一拾、營利事業支付車禍被害人賠償費用 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十)日表示,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致被害人死亡,經家屬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證明文件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指出,有工程公司員工於民國一百年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騎乘之機車碰撞,被害人於一百零一年因傷重不治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賠償新臺幣一千萬元,工程公司申報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八百萬元。

        國稅局說明,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時間並非相同,因此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取得證明文件者,始得認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與該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原則無違。
 
2015-02-11/法源編輯室】
一拾一、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專案,取消67項職業資格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此外,《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此次一併予以公佈。
 
        總體看,這一批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一是涉及投資創新創業、企業生產經營、促進就業的審批事項占大頭,有68項,占63%,如物業管理師註冊職業資格認定等;其他占37%,主要涉及機構認定、規劃或方案審批等。二是按“取消”處理的比重高,共87項,占81%,體現了“能取消儘量不下放、理由條件不充分不下放”的原則。三是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數量較多,加大消除行政審批灰色地帶,共48項,占44%。
 
        國務院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2014-03-13/中央政府門戶網站/陸茜】
一拾二、國務院印發關於在粵對港澳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等的決定
        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統稱《協議》),在廣東省率先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為保障《協議》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提出了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

       《決定》明確了擴大服務業開放,需要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範圍,包括《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建立與《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2014-03-10/中央政府門戶網站/趙宇恒】
一拾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範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資訊,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檔,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檔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資訊的《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資訊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資訊共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資訊錄入征管資訊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資訊交換與共用制度,不斷提升股權登記資訊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仲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2014-12-0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一拾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前期監控和後續跟蹤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手段發現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並要求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20日之內提供同期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審核分析其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調整補稅。納稅人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稅務調整。

二、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及調整。

三、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按照上述規定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自行補稅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

2014-08-29/國家稅務總局】
一拾五、稅務總局:2014年反避稅工作貢獻稅收523億元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通報顯示,2014年,各級稅務部門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強化管理、深化調查、優化服務,反避稅工作取得新突破,全年通過管理、調查和服務三個環節對稅收增收貢獻523億元,其中管理環節增收396億元,調查環節增收79億元,服務環節增收48億元,通過雙邊磋商為納稅人消除國際雙重徵稅14.8億元。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是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的開局之年,稅務部門不斷完善“管理、調查、服務三位一體,統一規範的反避稅防控體系”,多措並舉,推動反避稅工作取得新成果。

        ——積極參與20國集團(G20)稅改,提升我國國際規則制訂話語權和影響力。參與G20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推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積極參加聯合國國際稅務委員會和轉讓定價次委會的工作。

        ——修訂法律法規,完善反避稅法律體系。出臺《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規範稅務機關啟用一般反避稅措施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式,明確反避稅監控管理環節的相關問題。結合BEPS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修訂。

         ——落實內部制度,規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反避稅案件集體辦案和會審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本轄區反避稅案件會審人員庫,促進案件調查規範統一。繼續實施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制度,增加我國預約定價安排工作的透明度。對外發佈《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13)》,為廣大納稅人特別是在華投資的跨國企業和中國“走出去”企業提供指導。

        ——開發跨國公司監控管理系統,提高資訊化應用水準。建立行業整體分析與企業排查相結合、風險識別與風險預警相結合、管理成效分析與稅收遵從監控相結合的跨國企業利潤動態監控系統,分行業、分地區、分年度監控跨國企業利潤水準,並通過資料分析反映反避稅工作通過管理、調查、服務各環節對稅收增收的貢獻。

        ——強化管理手段,防範避稅行為。加強對跨國企業的監控管理,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特別納稅調整前期監控和對已調查企業的跟蹤管理等手段,促使企業改變定價或稅收籌畫模式,主動提高利潤水準。全年促使1562戶企業改變定價或稅收籌畫模式,增加稅收收入396億元。

         ——深化調查力度,拓展反避稅工作領域。通過對重點企業和重點領域避稅模式的分析,實現“以點帶面、以企業帶動行業”的管理效果。全年反避稅調查立案272件,結案257件,補稅入庫79億元,平均個案補稅金額3068萬元,補稅金額超千萬元的案件83個,超億元的案件20個。

        ——優化服務水準,推動雙邊磋商。2014年我國與8個國家就33個案件進行了10次雙邊磋商,通過雙邊磋商實現在我國補稅10.23億元,為跨國公司消除國際雙重徵稅負擔14.8億元。

        2014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G20領導人峰會上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為今後反避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稅務總局將繼續以BEPS行動計畫研究為重點,深度參與G20稅改,在國際規則的重塑過程中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繼續積極參與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工作,增補反避稅條款,建立涵蓋多稅種的反避稅法律體系。持續提升跨境稅源管理水準,夯實反避稅工作基礎。加強重點行業聯查和跨區域聯查,集中查處一批重大避稅案件,探索行業避稅規律,發揮反避稅工作震懾作用。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服務與管理,及時瞭解企業在境外投資和關聯交易情況,提示涉稅風險。鼓勵被境外稅務部門調查的企業,通過雙邊磋商等途徑,及時有效地化解境外稅收風險。
 
2015-03-05/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拾六、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從2015年起,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同時,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
    
        《通知》要求,財政部具體負責核定地方出口退稅上解基數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返還基數等工作。
 
        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改變政府對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在確保出口退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間收入劃分,對解決地區間負擔不匹配問題,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促進外貿出口與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出口退稅機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政府對企業出口退稅制度設計;二是各級政府之間如何分擔出口退稅資金。目前,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是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擔。具體操作過程中,先由中央財政統一將出口退稅資金退付給企業,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年終上解中央,同時,中央財政對負擔較重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央財政加大了對出口退稅負擔較重地區的補助力度。
 
2015-03-03/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劉楊】
一拾七、陸競爭不公 台商跳腳
        大陸國務院頒布62號文,要求各地政府3月底前清理投資方與政府透過談判達成的財政返還等稅收優惠,讓不少已獲地方政府承諾退還款項的台商措手不及。

        一些大型台商動輒損失上億元台幣;原先的承諾面臨跳票不說,更令台商動氣的是,有部分地方政府基於扶持本土企業等任務,以不同名目補助本土民企,形成另一種的不公平競爭。

中央明禁稅收優惠

        對此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強調,已蒐集資訊進行研析,有需要一定會向大陸反映。

        根據國務院去年12月發布62號文,過去地方政府自訂的稅收優惠,須在3月底前上報國務院待核,未來所有稅收優惠,必須由中央統一規定。

大型台企損失上億

        一位東莞台商協會副會長透露,由於地方政府的財政普遍陷入困境,不少珠三角地方政府早就籌不出給企業的稅收返還款項,通通跳票。

        運氣好一點的台商還能拿到當初承諾的4、5成,比較差的地方政府乾脆兩手一攤說,沒錢可以返還。

        現今地方政府缺錢,中央又下令地方一律要清理稅務優惠,未來台外商想要再拿額外的稅收返還難度更高了。一位被蘇南地方政府欠了上千萬元人民幣稅務優惠款的台商無奈表示。

        事實上,早在中央頒布禁令前,地方政府早就把相關的優惠補貼款項轉移名目;在總預算中,所謂的企業「科技獎勵」這個項目,有一半以上可能都是稅收返還款。

扶植陸企卻不手軟

        一家蘇州台資電子廠的財務長就指出,地方政府早就做好了防火牆,現在更大的問題是,當初承諾能否兌現,而不是中央的檔。

        由於以往台商享有的稅收返還,都是來自地方政府的稅收留成中,目前在地方債問題日漸嚴重,且中央要求清查的情況下,多數財政狀況欠佳的地方都選擇先解決債務問題,給企業的承諾只能擺一邊。

        由於缺乏稅務優惠,加上各項成本高漲,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面臨招商困難局面;但為扶持本土企業,在台外商的優惠幾乎全面取消之際,大陸地方政府卻以各種名目補貼民企毫不手軟。
2015-02-25/中時電子報/李道成、陳柏廷】
一拾八、有限合夥組織 擬免營所稅
        政院通過草案 將針對高風險、具前瞻性或創業特質組織給予優惠 「完成一個專案就可解散分錢」。

        行政院會昨(12)日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將首度准許「單純出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合組較現行公司更具彈性的「有限合夥組織」。近期經濟部也正加速翻修產業創新條例,日後將針對高風險、前瞻性或具創業特質的有限合夥組織,給予免課營所稅優惠。

        一般預期,先提供組織運作彈性、再給租稅優惠,可望增加國際創投業者來台投資興趣。昨天,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也說,新法通過後,有限合夥組織將可跳脫公司法框架,「完成一個專案或拍完一部電影,就可以解散分錢。」

        我國商業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有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商業。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經常對合夥事業經營造成困擾。此外,像是創投、文創業者,經常為了套用公司法,造成企業經理人與出資人權責不清,新法將解決這些問題。

        經濟部表示,有限合夥法提供彈性,適合一些有定時「退場需求」的業態,像是合夥人之間投資開發新產品或新商品的專案投資,合夥人之間就可約定合作存續時間、出資方式與盈餘分派次數與時點,跳脫公司法多要求公司永續經營、出資要鑑價、分配盈餘要開股東會等規定。

        博私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杏宜也說,新版有限合夥法相較幾年前政院推出的舊版,有不少進步之處,例如未來合夥人要做盈餘分派時,只要不存在資不抵債情況,就可分配。另外,新法也明確有限合夥人(單純出資者)與普通合夥人(積極經營者)的權責分野,吻合國際潮流。

        不過,她也說,新法要求所有合夥人在向經濟部辦理登記時,必須揭露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與責任類型等,對於重視投資人隱私國際私募資金,或許會造成困擾。

        對此,經濟部說,原本跨部會協調時,還有部會建議要揭露契約,但是考量尊重業者商業秘密,因此作罷。對於外界疑慮,未來進入立院修法期,可再做討論。
2015-02-13/經濟日報/林安妮】
一拾九、遵循肥咖後…還有3大要務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光宇昨(11)日指出,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註冊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後,從今年起至少仍有3大後續重要事項必須執行,以證明金融機構的執行力與落實度。

        陳光宇說,金融機構在決定與美國國稅局簽約註冊時,就應體認並瞭解此為一持續且長久的遵循義務,而不是簽約註冊取得辨識碼後,便無其他遵循工作需要費心。

金融機構今年起必須執行的3大後續重要事項包括:

1.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資訊申報」:
 
        FATCA負責人(RO)今年3月31日前,必須透過Form 8966表,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資訊申報」,內容包括美國人帳戶資訊與不合作帳戶,前者為申報帳戶資訊細項,後者為彙總申報。

        陳光宇表示,美國國稅局日前又發布通知,放寬申報截止日得自動展延90天至今年6月29日。除了第一次申報外,往後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每年仍為3月31日。

        同時應留意金融機構申報出去的美國人帳戶資訊,應先取得帳戶持有人書面同意,以避免違反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若該帳戶持有人不願意提供書面同意,則金融機構應視其為不合作帳戶,進行彙總申報,而非單筆申報。

2.聲明金融機構遵循FATCA的內控有效性:

        FATCA負責人必須每3年向美國國稅局聲明,遵循FATCA規範的內控制度是否有效,第一次的聲明應於簽約生效日滿第3個曆年年底後的6個月內完成。因此,如果合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第一次內控有效聲明則應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如果在聲明期間發生過重大缺失或違約事項,於聲明中應說明已採取或將採取的適當行動與防範其再次發生的處理措拖為何。

3.盡職調查聲明:

        金融機構依FATCA規範應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2014年7月1日前已開立帳戶的持有人是否為特定美國人,並於合約生效2年後,於60日內做出盡職調查聲明。因此,若合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盡職調查聲明應於2016年8月29日前完成。
 
         FATCA負責人也必須向美國國稅局聲明是否進行適當的內部詢問,確認金融機構的管理階層與員工並未透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協助帳戶持有人規避FATCA規範。
2015-02-12/中時電子報/張國仁】
二拾、編者的話
親愛的客戶們,本期月電子報摘錄幾則重要稅賦新知及新聞報導,爰將其精彩內容簡述如下:


   
境外部
一、遵循肥咖後…還有3大要務

        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註冊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後,從今年起至少仍有3大後續重要事項必須執行,以證明金融機構的執行力與落實度。

金融機構今年起必須執行的3大後續重要事項包括:

1.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資訊申報」:

       FATCA負責人(RO)今年3月31日前,必須透過Form 8966表,向美國國稅局提出「第一次帳戶資訊申報」,內容包括美國人帳戶資訊與不合作帳戶,前者為申報帳戶資訊細項,後者為彙總申報。

        陳光宇表示,美國國稅局日前又發布通知,放寬申報截止日得自動展延90天至今年6月29日。除了第一次申報外,往後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每年仍為3月31日。

        若該帳戶持有人不願意提供書面同意,則金融機構應視其為不合作帳戶,進行彙總申報,而非單筆申報。

2.聲明金融機構遵循FATCA的內控有效性:

        FATCA負責人必須每3年向美國國稅局聲明,遵循FATCA規範的內控制度是否有效,第一次的聲明應於簽約生效日滿第3個曆年年底後的6個月內完成。因此,如果合約生效日為2014年7月1日,第一次內控有效聲明則應於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3.盡職調查聲明:

        金融機構依FATCA規範應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2014年7月1日前已開立帳戶的持有人是否為特定美國人,並於合約生效2年後,於60日內做出盡職調查聲明。

二、
有限合夥組織,擬免營所稅

       行政院會昨(12)日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將首度准許「單純出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合組較現行公司更具彈性的「有限合夥組織」。近期經濟部也正加速翻修產業創新條例,日後將針對高風險、前瞻性或具創業特質的有限合夥組織,給予免課營所稅優惠。

        我國商業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有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商業。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經常對合夥事業經營造成困擾。此外,像是創投、文創業者,經常為了套用公司法,造成企業經理人與出資人權責不清,新法將解決這些問題。

        新版有限合夥法相較幾年前政院推出的舊版,有不少進步之處,例如未來合夥人要做盈餘分派時,只要不存在資不抵債情況,就可分配。另外,新法也明確有限合夥人(單純出資者)與普通合夥人(積極經營者)的權責分野,吻合國際潮流。

三、
陸競爭不公,台商跳腳

        大陸國務院頒布62號文,要求各地政府3月底前清理投資方與政府透過談判達成的財政返還等稅收優惠,讓不少已獲地方政府承諾退還款項的台商措手不及。

        根據國務院去年12月發布62號文,過去地方政府自訂的稅收優惠,須在3月底前上報國務院待核,未來所有稅收優惠,必須由中央統一規定。

        事實上,早在中央頒布禁令前,地方政府早就把相關的優惠補貼款項轉移名目;在總預算中,所謂的企業「科技獎勵」這個項目,有一半以上可能都是稅收返還款。

四、
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從2015年起,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同時,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

         出口退稅機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政府對企業出口退稅制度設計;二是各級政府之間如何分擔出口退稅資金。目前,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是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擔。具體操作過程中,先由中央財政統一將出口退稅資金退付給企業,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年終上解中央,同時,中央財政對負擔較重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央財政加大了對出口退稅負擔較重地區的補助力度。


五、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反避稅工作貢獻稅收523億元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是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的開局之年,稅務部門不斷完善“管理、調查、服務三位一體,統一規範的反避稅防控體系”,多措並舉,推動反避稅工作取得新成果。

        ——積極參與20國集團(G20)稅改,提升我國國際規則制訂話語權和影響力。參與G20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推動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畫,積極參加聯合國國際稅務委員會和轉讓定價次委會的工作。

        ——修訂法律法規,完善反避稅法律體系。出臺《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詳附件一)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規範稅務機關啟用一般反避稅措施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式,明確反避稅監控管理環節的相關問題。結合BEPS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修訂。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稅務總局將繼續以BEPS行動計畫研究為重點,深度參與G20稅改,在國際規則的重塑過程中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繼續積極參與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工作,增補反避稅條款,建立涵蓋多稅種的反避稅法律體系。持續提升跨境稅源管理水準,夯實反避稅工作基礎。

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前期監控和後續跟蹤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手段發現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並要求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20日之內提供同期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審核分析其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調整補稅。納稅人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稅務調整。

(二)
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及調整。

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八、國務院印發關於在粵對港澳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等的決定(詳附件二)
         2014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統稱《協議》),在廣東省率先與香港、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決定》提出了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
       《決定》明確了擴大服務業開放,需要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範圍,包括《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建立與《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九、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詳附件三)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專案,取消67項職業資格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此外,《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此次一併予以公佈。

        總體看,這一批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一是涉及投資創新創業、企業生產經營、促進就業的審批事項占大頭,有68項,占63%,如物業管理師註冊職業資格認定等;其他占37%,主要涉及機構認定、規劃或方案審批等。二是按“取消”處理的比重高,共87項,占81%,體現了“能取消儘量不下放、理由條件不充分不下放”的原則。三是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數量較多,加大消除行政審批灰色地帶,共48項,占44%。


    
審計部
一、營利事業支付車禍被害人賠償費用 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國稅局說明,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時間並非相同,因此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取得證明文件者,始得認列。

二、
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 須開立發票報稅

        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收入,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 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而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因非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敬祝
 
      日日  喜樂!!
 
誠 品聯合會計事務所
境外投資部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