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5/01/20
2015年第一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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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分享 生命的經典
       「經典」是「最重要的,有指導作用的。」戲劇有經典,文學有經典,詩詞有經典,畫作有經典,建築有經典…,生命也有經典。 
        生命歷程不同,有人懵懵懂懂,生命浪費得一文不值。有人孜孜矻矻,生命發揮得淋漓盡致。
 
        有人捐器官救人一命,有人捐大體獻給醫療教育,這就是生命的經典。英雄捨命救人,志士以死殉國,烈士捐軀成仁,也都顯現出生命的經典。
 
        「意映卿卿如晤:吾今以此書與汝永別矣!吾作此書,淚珠和筆墨齊下,不能竟書而欲擱筆!又恐汝不察吾衷,謂吾忍舍汝而死,謂吾不知汝之不欲吾死也,故遂忍悲為汝言之。」
 
        林覺民《與妻訣別書》親情與愛民情操糾結,感人肺腑,扣人心弦,這也是生命的經典。
 
        生命的經典不是人人可得,不過可期許,可追求,可努力。能列經典,可喜可賀。未列經典,隨緣隨喜。
 
        經典是人性的揮灑,經典是智慧的結晶。經典也是慈悲的湧現,經典是勇氣的極至。
 
生命誠可貴,經典價更高,生命的經典無價!
2014-12-29/人間福報/喜壯】
二、稅改方案絕不能退讓
         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已經是全球既成現象,也是台灣這次地方選舉執政黨慘敗的主因之一。行政院長毛治國組閣之後,首重有感施政,講究回饋經濟,要照顧到更多中產階級、年輕人,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但因執政黨氣弱,民意高漲,部分立委趁火打劫,動員準備減徵富人稅,使得毛內閣的用心可能功虧一簣,如果行政團隊不能挺住,最終,這筆「擴大貧富差距」的帳,還是要算在執政黨頭上。
 
        先看看全球貧富不均的嚴重性。2012年美國前10%、1%與0.1%富豪的財富占全民比分別為48%、20%與9%。換言之,財富極端集中在少數富豪,程度之劇烈,讓人不免感嘆富豪圈中的「貧富差距」也十分嚴重。進一步觀察2009年至2012年的財富分配,可發現有錢人更有錢的趨勢還在持續發展。《二十一世紀資本論》的作者皮凱提(T. Piketty)指出,美國超級富豪的由來,肇因於超級經理人的配薪方式,前0.1%的富豪中有七成是執行長,其報酬早已與表現脫節。
 
        消弭貧富差距擴大,對症下藥的做法似乎是檢討公司治理,讓薪水與表現相符,但如果高端人才的供給不增加,現行供需結構不變,檢討只是奢談。課徵累進稅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解答,一方面,執行上有其困難度,難以大刀闊斧;二方面,貧富差距已達空前擴大的程度,現行的累進稅恐怕只是隔靴搔癢。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庫茲涅茨(S. Kuznets)在1950年代提出「隨著科技的進步及非農部門就業人口的人力資本累積,貧富差距會逐漸縮小」的假說。倘若科技進步的果實能雨露均霑,這個假說仍有機會成為真理。但具有科技專才的專業人士創業後,大放異彩,沒有特定專長的人必須辛苦的另尋出路。科技明星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修圖軟體Instagram、社交軟體Facebook和LINE、和創下史上最大IPO記錄的網路購物平台阿里巴巴,然而比起這些少數,一般人的薪資卻僵固不前乃至更為惡化,因此從歷史演進,已說不清楚科技進展對貧富不均現象,到底是好是壞。
 
        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家歐特(D. Autor)指出,科技不必然是萬惡之首,問題在於由科技帶動的工作結構改變。科技帶來自動化,取代部分生產、銷售、行政等例行性工作,但由於餐廳或清潔等服務性工作無法被取代,造成了以薪水為橫軸、需求為縱軸的雙峰曲線。當雙峰需求形成時,逐漸被取代的中間受薪階層去向何方,才是決定貧富差距是否擴大的關鍵。
 
         經濟學者N. Jaimovich和H. E. Siu以供需理論遙相呼應此番說法。如果中間受薪階層往服務性工作走,將加大該市場的勞工供給,並進一步拉低其薪資;反之,若他們往知識技術導向工作走,則現行「高居不下」的薪水可望因勞動市場的競爭升高而調整。
 
        全球的狀況是勞動市場供過於求,而科技導向的知識性人才供不應求,如果沒有對策,貧富懸殊很難改善。占勞力市場大宗的服務性人員、中間受薪人員無緣接受教育訓練,將造成薪資停滯不前,這正如台灣的現狀,也是問題所在。對無緣得到更多優質人才的企業來說,必須繼續支付高薪給少數專業人員,擴大貧富差距,這是問題之二。所以,歐特呼籲不應僅重視前1%富豪薪資的快速成長,更應著眼於其餘99%的人在技能及教育上不平等的問題。皮凱提11月來台時表示,台灣貧富不均略低於美國卻高於歐洲,令人驚訝。如果他的學說是對的,累進稅或將有助矯正M型社會。
 
        改革和均等的教育制度,是各界共識消除貧富差距的有效方法,財政部這幾年在稅改方面,已經有所成,號稱「史上最大加稅案」年中才完成修法還未實施,竟然有立委正在串連在選後執政黨大敗之際,乘機要再修正,把股利扣抵率減半延後實施,甚至金融營業稅5%也研議要修回2%。面對此一惡劣政局,行政院一定要支持財政部,挺住財政改革的底線,以免回饋經濟前門救火,立法院在後門放火,導致財富分配再度惡化。

2014-12-25/經濟日報】

三、五大現象 拖慢全球復甦腳步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已出現一種奇特的模式,即政府、央行和國際金融機構不斷被迫下修成長預測。這種模式已造成實質傷害,因為過度樂觀的預測延遲了提振成長所需的措施,進而阻止經濟全面復甦。預測者需要找到真正的問題,以下是我認為預測者忽略的五點因素。
 
        第一,財政干預未獲得充分利用。前美國財政部副部長紐曼(Frank Newman)在新著《免於國家債務的自由》中指出,一國的財政干預能力最好依據總資產負債表來衡量,勝過比較債務相對於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的傳統方法。
 
        以傳統方法衡量已導致錯失機會,特別是生產性的公共投資可獲得超過投資本身的報酬。投資基礎設施、教育和技術,有助於推動長期成長,它們能增進競爭力、促進創新、提高私部門報酬率、創造成長和就業。
 
        第二個預測者忽略的因素是財政乘數。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研究顯示,財政乘數會隨著基本經濟條件而變化。在產能過剩(包括人力資本)和具有高結構彈性的經濟體,這些乘數比過去人們認為的更大。
 
       例如,在美國,結構彈性促成經濟復甦,協助美國順應長期技術變遷和全球市場力量。對照之下,結構變革在歐洲面臨阻力,結構的僵化會削弱財政刺激對長期成長的影響。
 
       預測之謎的第三個面向是,金融市場行為和實質經濟行為的不一致。若只從資產價格判斷,你會覺得成長已經進入繁榮期,但實際並非如此。
 
       這種不一致的主因是極端寬鬆的貨幣政策。該政策挹注金融市場大量流動性,原本是為提振成長,但資產價格飆升是否支持了總需求,或主要是改變了財富分配,還不得而知。
 
       第四個是政府治理品質。近幾年來,政府濫用權力圖利執政精英、支持者以及各種特殊利益團體的例子層出不窮,以致對監管、公共投資、服務和成長造成阻礙。好的公共服務、公共投資和公共政策管理至關重要。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總需求下跌的幅度和持續期間比預期大,部分原因是就業和中位數所得一直落後成長。底層75%的所得成長停滯是格外艱鉅的挑戰,因為這會抑制消費、破壞社會凝聚力,並降低跨世代流動性。
 
       新技術和全球供應鏈的變化,導致勞動市場需求改變快過供給調整的速度,使勞動市場始終處於失衡狀態。
 
        這不是永久現象,但轉型將漫長且複雜。大幅提高世界經濟生產潛力的因素,也是造成所得分配惡化趨勢的罪魁。
 
        更有效的因應對策有賴認清挑戰的本質,並願意藉由大力投資於關鍵領域來面對挑戰,特別是教育、醫療和基礎設施。
 
        這意味所得重分配和確保基本服務的提供。即便抑制不平等性和促進跨世代流動會造成一些無效率、阻礙一些誘因,這也是值得付出的代價。政府提供重要基本服務如教育和醫療,可能永遠不如私人經營的那樣高效率;但在高效率會導致機會被排除和不平等的領域,由政府提供服務有其必要。
 
        我們希望世人日益瞭解這些因素的重要性,能對新年的政策目標產生有利的影響。

2015-01-04/經濟日報/Project Syndicate】

四、證交大戶 107 年起課稅 立法院三讀修正所得稅法
        立法院昨(二十六)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案,將證券交易超過新臺幣十億元大戶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規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賦稅署指出,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5項前段,證券交易超過十億元大戶之證所稅規定,係指自明(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出售同法第4條之1但書第1款規定之股票金額達十億元者,將由國稅局就出售金額超過十億元部分,另行發單課徵千分之一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這些課稅規定,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維持原課稅方式,但延後至一百零七年實施。賦稅署說明,鑑於證所稅制度建置不易,上開證所稅十億元大戶課稅規定尚不宜廢除,但該規定既經立法院決議延緩實施,財政部將持續觀察我國資本市場之發展情形,以做為未來檢視並推動該制度之參考。
2014-12-27/法源編輯室】

 

五、大廈管委會給付保全清潔人員薪資 應申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十一)日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臺灣高樓大廈林立,各高樓大廈或社區為管理需要,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規定扣取稅款。

       高雄國稅局說明,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2014-12-12/法源編輯室】

 

六、營利事業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員工旅遊費用由職工福利金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八)日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及是否應計入員工所得課稅,依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所不同。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應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營利事業單位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

       高雄國稅局說明,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2014-12-09/法源編輯室】

 
七、支持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
        實行比經濟特區更加特殊優惠政策的廣東橫琴新區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有了更規範的增值稅消費稅退稅辦法。未來,從國內其他地區銷往橫琴、平潭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視同出口,可由區內購買企業或區內水電氣企業申報退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橫琴、平潭區內購買企業的退(免)稅資格認定辦法、退稅申報的期限、程式和需要提供的單證資料以及其他退稅管理事項。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6月,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內地銷往橫琴、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此次稅務總局制定管理辦法,是對兩區域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進一步明確和規範,以方便納稅人及時高效退稅。該辦法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施行。

 “我們所說的有權申報退稅的區內購買企業是指依法在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海關註冊登記手續,並購買區外貨物的企業。區內水電氣企業是指依法在區內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並購買區外水、蒸汽、電力、燃氣的企業。”該負責人解釋。

  區內購買企業及水電氣企業如何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呢?辦法規定,區內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託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提供相應資料辦理資格認定。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區內購買企業,要在首筆購進區外與生產有關的貨物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區內水電氣企業則要在首筆購買區外水、蒸汽、電力、燃氣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

 “為了方便企業辦理退稅,稅務總局在辦法中明確列出了退稅申報的期限、程式以及提供的單證資料,一目了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說。比如,區內企業購買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的貨物,要在購進貨物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逾期不能申報。需要提供的憑證有相關申報表及電子申報資料、從區外銷售企業取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等。

  另外,該負責人提醒,區內購買企業對申報退稅的貨物要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將購進貨物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的,不能辦理退稅。
 
2015-01-05/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2014-12-27/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九、稅務總局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發票管理
       辦法實施細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加強取消專案後續監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修訂後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涉及已取消行政審批專案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進一步加強取消專案的後續監管工作,確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專案落實到位。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准”和“扣繳稅款登記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此次修訂中,稅務總局取消了對上述事項的審批,將有關條款中的審核、核准等字樣刪除,將“核發”修改為“發放”,將“申請”改為“報告”。
      
     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要求,重新規範了納稅人識別號的稱謂和賦碼規則。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元組織機構代碼組成。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元順序碼組成。
       
     落實國務院取消“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行政審批專案的規定,修改後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用票單位使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不再設置條件限制,明確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連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01-13/國家稅務總局】
一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
        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註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註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檔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2014-12-31/國家稅務總局】

一拾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
         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股權收購

  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二、關於資產收購

  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三、關於股權、資產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帳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帳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尚未處理的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2014-12-25/國家稅務總局】
一拾二、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稅收優惠政策
        支援企業兼併重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要求,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進一步支援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就現行稅制而言,我國自2008年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初步建立了一套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現行重組所得稅政策對企業兼併重組和優化產業結構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兼併重組步伐加快,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體系也要不斷進行完善。

  該負責人介紹,新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高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準,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新政策還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新政策還將上海自貿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推廣到全國適用,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並購重組已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品質效益的重要途徑。支援企業兼併重組的兩個檔的出臺非常及時,這是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大舉措,將為“新常態”下企業兼併重組帶來重大利好。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完善,為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將對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積極作用。
2015-0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拾三、平潭申設自貿區租稅大優惠
        對台政策有獨特優勢企業所得稅率15%比上海低得多鼓勵台企獨資、合資參與開發。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副主任周青松透露,已經申請平潭自由貿易區,還沒批准下來,將提供比上海自貿區更優惠的政策,尤其對台政策上,平潭有獨特優勢,如企業所得稅率,上海為25%,平潭僅15%;鼓勵台企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參與平潭建設開發,提供台灣長期簽證,居住互認,方便就業。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上(11)月參訪平潭綜合實驗區後,福建便加速對台政策,將深化兩岸融合,全面開放台商投資領域,申請推動自由貿易區試點,提供比上海更優惠政策。
 
       平潭綜合實驗區批准陸企可到台灣發行「寶島債」,但金管會日前回應,因大陸經濟風險升高,不會允許陸企來台發債。
 
       對此周青松說,兩地在金融對接上爭取兩年了,台灣在發債等金融合作態度較審慎,但平潭為大陸對台最優惠地區,仍希望有新突破。
 
       平潭綜合實驗區依照大陸中央指示,強化對台交流合作和產業發展重點,加強基礎設施體系、擴大開放,並提出六大計劃,包括深化兩岸融合、培育壯大、體制改革創新、完善基礎設施、著力保障民生、生態環境優美。
 
       推出政策中,以全面開放台商投資領域,最受矚目。周青松表示,實驗區內對台企「放地、放權、放利」,且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吸引距離最近的台中、新竹企業來設產業園區。並鼓勵台企以獨資或合資方式參與平潭建設開發。
 
       在兩岸產業融合上,對接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園、保稅物流園區、小額商品貿易市場。高新技術產業園已有宸鴻科技、冠捷科技入駐,分別投資人民幣30億元及100億元,台資企業至今增加到278家,占外資企業80%。
 

2014-12-12/經濟日報/蔡敏姿】

一拾四、兩稅合一 學界力挺如期上路
        兩稅合一公聽會,學界普遍支持如期上路。兩稅合一減半扣抵遭受質疑,昨日出席多數學者認為,財政部方案並無溯及既往、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問題,過去資本利得扣抵已占許多便宜。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更痛批,保留盈餘分配的實質租稅負擔只有25.3%,薪資所得最高卻高達45%,「股利扣抵本身就是不公不義的租稅制度」,現在只是回歸正途。
 
        陳清秀更說,股市的資本利得可以扣抵,但勞工的薪資所得卻沒有任何成本費用可扣除,形同稅法「二等國民」,認為立法院反而應該解決這問題。他說,保留盈餘說白了根本就是「鑽漏洞」的租稅規畫,沒有實質經濟活動卻故意不分配,建議財政部應該發布函令補稅。他強調,財政部目前訂出的減半扣抵,也符合OECD多數國家政策與國際趨勢。
 
       前財政部長、成大副校長何志欽也說,兩稅合一是租稅優惠的一種,沒有溯及既往問題,不能要求政府永遠不變,如果租稅政策都不能改的話,「大家都重回民國元年的政策就好了」,這是必須承擔的政策風險。
 
       何志欽也呼籲,加稅族群不必每次都一定要占便宜,過去股利可以全額扣抵,現在則是回到現實面,至少還有50%,政策轉型時總會有陣痛「總不能有好處時就要立即上路、有壞處時就要訂日出條款」。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耀輝認為,稅額扣抵的分配計算公式並沒變,只調整稅率,沒違反信賴保護或溯及既往問題。
2014-12-25/中時電子報/吳泓勳】
一拾五、KPMG專欄-財務資料自動交換協定 OECD會員國達共識
        臺灣與美國的「肥咖條款」(FATCA)跨國協議,因作業時程問題,恐難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正式簽署,但美國財政部已將我國列入視同簽署國家的名單。
 
        另一方面,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CED)的51個會員國也已經簽署同意每年自動交換財務資料協定。依照OECD的闡述,OECD所有會員國、G20成員國以及其他主要的金融中心已於稅務透明度和訊息交換的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上達成自動交換資料的共識,面對這股全球財務及稅務透明化的浪潮,其未來的發展值得注意。
 
       背景/時間軸
 
       根據OECD於10月29日發佈的論壇結果,98個會員承諾加入符合OECD共同報告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模式下的自動交換資料協定。
 
       除此之外,51個會員國共同簽署了一份多邊協議,將以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多邊公約(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為基礎,促進國家間自動交換財務資料的落實。以下為G8、G20與OECD近年來的相互合作關係以及如何促成自動交換資料的機制:
 
        2013年:G20同意將訊息自動交換機制納入共同遵守的規範中。G8首長們也樂見租稅越來越透明化的變革,期許2014年可以建立全球標準化的資訊交換模式。
 
        2014年上半年:G20認可了CRS下的自動交換資料協定,並在今年5月,OECD發表聲明,全34個會員國及數個非會員國同意參與自動交換資料協定。
 
       超過65個國家公開承諾要努力實踐,超過40個國家已經訂出時程表,要在2017年啟動這項自動資料交換計畫。
 
        2014年10月:51個會員國簽署了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多邊公約,並且訂定所需要交換的資料與時程標準。
 
        資料交換準則
 
        共同報告準則內容包括了每年國與國之間需要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項目,包含個人、法人、信託機構和基金會的帳戶餘額、利息、股息以及金融資產銷售的金額,此外,它還規定了不同的金融機構需要揭露的金融帳戶訊息及其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並且遵守主管機關的指示執行這些標準程序。
 
        未來發展
 
        德國財政部長Wolfgang Schaeuble在OECD新聞稿中提到:「讓我們替21世紀全球的稅務透明度及公平性盡一些貢獻。」OECD早期的簽署國已經同意要在2017年9月開始進行國與國之間的資料交換,其他會員國則預計在2018年隨後跟上,全球論壇未來將著手起草一份高階的資料交換執行程序,會員間可以審核其執行流程,會員國並於2015年提出相關計畫給全球論壇,2016年開始進行審查,並預計在2017年正式上路。
 
        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我國稅務機關在承受增加稅收的壓力下,逐漸加強了稅務查核的力道,導致了更多的稽查、調整案件,產生許多稅務爭議與糾紛問題,隨著全球財務及稅務透明化的趨勢,臺灣就這方面的參與值得關注,預期未來稅務機關可能透過更多不同的方式查稅。
 
2014-12-12/中時電子報/何靜江、李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