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誠品電子報
2014/07/18
2014年第七期電子報
請點選標題
一拾四
一、文章分享 正向力量

常聽到一句勉勵人的話:「你要正向思考!」

「正向思考」就是凡事朝好處看,那會為我們的生命帶來很大的力量。

一位青年畫家一心想在創作上提升,希望畫出人見人愛的畫,於是他把自己最滿意的作品拿到人潮聚集的地方,旁邊放上一枝筆,誠懇地請大家把不足之處指出來。一天過去了,晚上畫家把畫作帶回家,發現整張畫都標示著指責的記號,似乎告訴他:「這幅畫根本就一無是處!」

畫家受到很大的打擊,開始懷疑自己的能力。他的好朋友知道了,就建議他:「明天你一樣拿著你的得意之作,旁邊放一枝筆,請大家把自己覺得精采的地方指出來。」隔天,年輕人半信半疑的依著朋友的方法去做。到了晚上,畫作上所有的地方,密密麻麻寫滿了各種讚賞之言。青年畫家豁然省悟,從此在繪畫上有了新的突破。

一般人常有執著負面的習慣,遇到不如意的人或事,很容易讓自己深陷在負面的泥淖裡,不但自己痛苦,也可能傷害到愛護他的人。若能轉念一想,自然能轉化生命,迎向美好陽光。

美國賓洲大學心理學教授馬丁‧塞利格曼在一九九八年提出「正向心理學」,幫助人找出自己的內在能量,進而活得快樂、有意義,因此正向心理學也稱「快樂的科學」。從個案研究發現,人會感到快樂的事,不是青春、財富、學歷、社會成就,而是良好的親情、友誼和宗教信仰,它們能帶給人積極正向的力量。

其實,正向思考並不是刻意強迫自己或他人去接受「正向思考」,它可以藉由自覺省思,慢慢成為一種習慣。平時不妨找出讓自己釋放負面情緒的方式,或者大哭一場,或者一段音樂、一篇勵志文章,或暫時轉換環境、給自己放個假,甚至多結交正向思考的朋友,慢慢就能將自己潛在的負面習性轉為正面習慣了。

今天的你開心嗎?別忘了給自己一點正向力量喔!

2014-06-18/人間福報/隱叟】

二、行政院稅改火車頭駛向何方

近日政府各機關接連出手打房,央行總裁彭淮南祭出四項措施,包括宣布擴大房貸管制範圍、新增第三戶房貸規範、降低豪宅認定標準及緊縮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等,以緊縮銀根的手法,減少購屋者的資金來源。行政院緊接著提出「房地合一課稅」跟進。

何謂房地合一課稅? 係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其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目前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稅的目的。

目前稅制較成熟的已開發國家中,以鄰近的日本為例,不動產稅制已實行六十餘年,發展相當成熟,分為持有稅及取得稅。不動產取得稅是在取得財產時徵收,稅額為不動產價值的4%,其他尚有登記牌照稅、消費稅及印花稅。持有時則有固定資產稅,稅額為資產價值的1.4%;都市計畫稅則依地區不同課徵0.2~0.3%

美國對房產主要徵收的稅項是房產稅(Property Tax)和交易稅,房產稅依各州不同,稅額為房產計稅價值總額乘上,稅率大約在0.8%~3%之間。其計稅依據由政府訂之,一般為市場價格的50%-75%

英國的不動產市場歷來吸引了大批海外投資者,極其重要的因素是其非常完備、高效、具有透明度的不動產稅制。其每年徵收的市政稅課徵對象為房子的業主或租客(使用人),向當地政府上繳,其計稅依據的房產價值每五年重估一次,分為八個等級,最高稅率可為最低稅率的25倍。

參考以上國家的課稅方式,皆對不同價值資產做出調整,且依地區不同而有靈活的適應性,而政府目前打房方向,傾向透過限制購屋者資金來源,及提高課徵交易稅,此舉不但未能將房價打下,反而造成屋主惜售,買方觀望,使市場供需降到2003SARS以來最低點,2014年六月份台北房市交易量不到2500件,較去年六月降低25%以上,市場陷入閉鎖期。

為實現政府居住正義的施政願景及健全房地產交易,政府應朝向降低交易稅,調高持有稅 (台灣稅率大約在0.09%~0.15%之間)、土地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著手,釋出房屋供給,讓房價軟著陸,而非將房市套牢。政府進行稅制改革更應邀集產、官、學界及公民團體,建構完整稅制及自住減免的配套措施,而不是為了其他考量,在未規劃完善前急於拋出議題。

2014-07-09/經濟日報/黃鵬䛥】

三、什麼是房地稅合一?

ㄧ、七月份與房地產有關的消息中最引起熱烈討論者,應該就是財政部長張盛和所提出的不動產稅制改革。依據媒體報導,其概略內容為推動房地合一稅改,實價課稅,朝向課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方向前進等,具體初步方向是修正所得稅法,民眾於出售不動產後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購入等成本後,納入所得稅課徵並可扣抵土地增值稅。除了所得稅法外,也會把奢侈稅納入一起考量。又為降低衝擊與修法難度,預期將不會動到土地增值稅。行政院長江宜樺對於此一政策方向已有正面回應,行政院官員說,房地合一勢在必行,實施是早晚的問題。由於近年來政府ㄧ直持續提出諸多對於不動產市場較「不友善」的措施或見解,故對於此一政策方向的宣示,自然又引起不動產業者之疑慮,或認為將引發不動產業者生存之危機引爆另一波失業潮,或根本認為是每逢選舉前,嚇阻房市、安撫民怨企圖騙取選票的老技倆。一時之間正反見解盡出,沸沸揚揚討論熱烈。此一政策到底是不動產稅制改革,還是缺乏實務經驗的「官、學閉門造車研討出來漏洞百出的學術樣本,政府選前企圖騙取選票的老技倆,都將留待時間證明,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只想簡單的說明一下此一政策構想所涉及之主要法律規定。

二、房地稅合ㄧ的推動為何與所得稅法有關,這自然要從所得稅法的規定說起,依所得稅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該條所訂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其中第1項第七類的規定即為財產交易所得(依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尚包含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之所得),所謂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條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例如不動產交易),其申報之內容為如果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上述規定即為個人出售不動產後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不動產出售之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綜合所得的基礎規定,但是因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故現行不動產交易中只有出售房屋的收入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另外購買預售屋以後在未交屋前即轉手售出,因屬於權利之交易故亦須依照前述規定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從上述規定可以發現,財產交易所得其實已經是依據實價認定,但因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又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故財政部每年均頒訂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五都及其它縣市亦各有不同之標準,有興趣之讀者不妨自行蒐集資料參閱。

三、綜上所述,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出售不動產時應將房屋部分之收入扣除成本後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再依照所得稅之稅率繳稅,財政部所提出之房地稅合ㄧ,顯然是想要將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的範圍從原來僅有房屋,修法納入土地的部分。如果是高所得者,當然因此繳更多稅,此種稅制設計方向或許與符合社會之期待,但是在規劃上卻又可能將土地增值稅列入扣抵,此舉是否會影響此一政策目的,還是應併同全面檢討稅制包含土地增值稅之存廢。由於憲法143條第3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如欲檢討土地增值稅之存廢,必然涉及憲法修正的問題,不但門檻高還可能引發敏感的政治議題,故現階段財政部檢討土地增值稅存廢的機率極低,但是如此一來所謂不動產稅制改革,是否又將注定其局部性或片面性,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2014-07-09/經濟日報/蔣美龍】

四、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 國稅局: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參照財政部98年06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之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同法第3條第2項本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某祭祀公業雖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1項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將該可建築容積部分銷售與建設公司,就該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祭祀公業如除該項收入外,並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或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之情形,倘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2014-05-19/法源編輯室】

五、個人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 國稅局:不超過標準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若不超過規定標準,可免繳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若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有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公私營事業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各款、第32條第3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於甲公司工作,每個月無論加班時數多寡,甲公司均於薪水中加發新臺幣六千元加班費。而王君於乙公司工作,每個月依王君實際加班時數,乙公司另支付王君加班費。張君與王君每個月自公司領取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前例張君於甲公司所領取定額加班費每月六千元,應併張君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王君於乙公司依實際加班時數,所領取加班費,若未超過標準,則可免納所得稅。

2014-07-06/法源編輯室】

六、外籍勞工年中離境 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九)日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高雄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公司於今(一百零三)年一月起僱用外籍勞工,簽證工作期間為二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一至五月每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二萬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嗣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六月初離境,就外籍勞工因提早出境,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一百八十三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高雄國稅局說明,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一百八十三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外籍勞工每月薪水二萬元,依簽證期間二年判斷,一百零三年一至五月依居住者扣繳,並無錯誤。但其提早在六月離境,變為非居住者身分,應依非居住者方式扣繳。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扣繳率百分之六扣繳。故本案每月應補繳一千二百元,且須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國稅局判斷當時未依非居住者扣繳,嗣後發現扣繳方式不對,而更正補辦扣繳及補繳稅款,如此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論處。

2014-07-10/法源編輯室】

七、進項憑證已延長為十年 留意扣抵年限

營業人進項憑證扣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財政部提醒業者注意可扣抵期限計算原則,以免錯失抵稅權益。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的規定,財政部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自今(2014)年52日施行;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則在去(2013)年524日起即已生效實施。

財政部因此指出,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在去年524日以後發生,或去年523日以前發生、時效未超過五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可由發生日起算十年。提醒營業人應檢視自身情形,以免喪失抵稅利益。

2014-07-08/經濟日報/陳美珍】

八、台商匯款 要正確申報

近年來國際間境外公司在全球反避稅的壓力下,各地區註冊國政府的法令已開始調整,無論是加強客戶資料審查程序或是資金操作用途,希望擺脫「避稅天堂」與「國際犯罪洗錢」的國際形象。

其實各國政府打擊避稅與洗錢防治主要並不是針對境外公司下手,而是瞄向境外金融中心,像是瑞士、新加坡與香港等。由於國際間境外金融中心並沒有依照國際稅務標準及資料交換,容易造成逃漏稅行為。

各國政府不斷透過稅制改革來穩固稅基,尤其針對富人逃漏稅行為,施以重罰。像是美國的FATCA條款,台灣各大銀行皆已簽署此項協議,只要是銀行有接收到具有美國國籍之人士的來往,且符合七大查核指標均會提報名單(1.美國公民╱居民2.美國出身地3.美國地址包含PO Box 4.美國電話5.約定付款指示至美國帳戶6.被授權人擁有美國地址7.in-care-ofhold mail)。

因此,高資產者透過境外公司作資產規劃時務必要更謹慎,最好透過具有註冊代理人資格的專業顧問協助提供操作建議才是上策。

回顧台灣,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許多台商利用境外公司投資海外事業,在資金回流時,其資金性質是「資產」還是「所得」將是影響報稅時重要的依據,許多客戶常忽略細節,而錯誤申報匯款名目,造成所得短報或漏報,此舉明年報稅時可能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針對所得短漏報部分及年度加處額外罰款,因此,正確使用匯款名目性質,並照實申報才是最好的因應方式。

2014-06-30/經濟日報/蔡政融】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精神,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範稅務機關執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自2014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74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

第一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第二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三條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縣級稅務機關是否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公佈案件資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公佈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覆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公佈案件的金額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註冊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

(五)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相關資訊。

第八條 對按本公告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五)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六)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其他嚴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條 每季度終了後30日內,稅務機關在其門戶網站上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佈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被公佈的當事人對公佈內容產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覆核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本公告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

一拾、陸增值稅 7月1日調降

大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指出,為了進一步規範稅制,達到公平賦稅的目標,將減併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稅率,將過去6%4%的增值稅,統一調整為3%,自71日起實施。

目前大陸自來水、建築用品、生物製品的增值稅為6%,而典當、寄售、拍賣等商品的增值稅則為4%,下個月後這些貨物的增值稅都將統一並調降至3%。然而,公共交通運輸等徵收3%增值稅、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徵收5%的增值稅,這些稅賦商品本次並未獲得調整。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表示,這項政策將有助於提高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發展還境,並對穩增長、保就業等政策,帶來正面效果。自來水、小行水力發電等數個重要特定行業,將因此而直接受惠。

2014-06-19/旺報/彭韋琳】

一拾一、大陸.資金.對策內保外貸新規定

大陸台商為自己債務提供對外擔保,及台灣居民以法律大陸資產提供對外擔保,兩者均無須到外管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萬一發生履約也可直接匯出履約款項。大陸外管局自61日起執行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幅放寬過去限制重重的「內保外貸」外匯限制,對大陸境內台商的融資,以及對台灣的銀行向大陸地區的放款業務,將產生深遠且實質的影響。

關於內保外貸的差異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分析:

1、明確了「內保外貸」的定義,只有擔保人的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才屬於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至於大陸居民的個人跨境擔保則參照企業規定辦理。

2、不再區分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取消銀行對外擔保額度限制。

3、企業跨境對外擔保由逐筆核准改為事後登記制。

4、放寬企業跨境對外擔保對象限制,29號文全面放開境內企業跨境對外擔保對象限制,除境外發債外,大陸境內企業可為境外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甚至是無任何股權關係的境外主體提供擔保,同時還取消了過去對債務人淨資產及盈利條件等限制條件。

5、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允許境內個人參照企業作為擔保人,突破了原來只有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境內個人才可作為共同擔保人的限制。

6、明確「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

台灣的銀行履約資金匯出問題,在29號文也明確一但發生履約,擔保人可自行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匯出擔保履約款。

2014-06-10/經濟日報/陳敏婧】

一拾二、重大逃漏稅、違反食安及環保法規等 減免稅款將追回 新法不溯既往

「日月光追稅條款」已經總統公布,將自620日起生效。包括情節重大逃漏稅,違反食品安全、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法規的企業,當年度租稅優惠不僅將停止,受有獎勵的租稅減免稅款也會被追回。

不過,因為新法不溯及既往,日月光高雄K7廠去(2013)年年底被查獲排放含有毒重金屬鎳的汙水事件,不在適用之列,日月光所享租稅獎勵優惠,無停止或追稅的適用。

財政部昨(18)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布,這項也被稱為是「日月光條款」的修正案,主要是對情節重大逃漏稅案件,以及違反食安、勞工與環保法律的納稅人,施以停止租稅獎勵與追稅的懲罰。

處罰條款分兩項,包括:

一、納稅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將「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二、增訂納稅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

財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自620日起發生效力。

其中,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增訂第2項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今年620日以後者,才有處罰條款的適用。

因此,財政部指出,外界關切的日月光排放汙水事件,是否受懲罰條款約束,按其違章行為發生日在今年620日之前,依法不能對日月光施以停止租稅獎勵或追回稅款的懲罰。

2014-06-19/經濟日報/陳美珍】

一拾三、政院拍板 中小企加薪可減稅

行政院會昨(12)日核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未來在經濟不景氣時,只要中小企業逆勢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就可享有加薪費用加成130%抵減營所稅優惠。江揆也下達動員令,要求財經二部力促新法在立院9月新會期通過,鼓勵中小企業今年加薪、明年就可抵稅。

過去政府祭出不少租稅獎勵,多由大企業占較多好處,本次政院推動修法,旨在落實「分配正義」,讓中小企業、員工也能雨露均霑。

經濟部預估,新法實施後,可帶動約三分之一、逾43萬家中小企業加薪。經濟部次長沈榮津昨天也喊話,過去享有不少租稅優惠的大企業,請趕快加薪。

近期經濟部鼓勵加薪工具,除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外,還將推出公司法修正案,要求企業獲利時,員工可領取一定薪酬作為紅利。其他上路中措施尚有,企業向經濟部申請科專、營運補助時,將企業加薪列為評量指標。

行政院會昨天核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案,未來中小企業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提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非因最低工資調整),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所稅。

中小企業一般是指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元以下,或聘僱員工未滿200人者。中小企業中,還有經常雇用員工未滿五人的小規模企業。

舉例來說,某一公司原本薪資費用是100萬元,雇主多拿了20萬元加薪,20萬元乘以130%26萬元,意即該公司可以126萬元認列薪資費用,抵減營所稅。

沈榮津說,這項針對中小企業祭出的租稅優惠,旨在鼓勵企業加薪,並吸引更多青年到中小企業上班。

不過,該優惠設有限制條款,如由主管機關認定在「一定經濟景氣」下實施,及加薪對象須為非管理職的本國籍基層員工,「外勞、本國經理加薪,都不算」。

2014-06-13/經濟日報/林安妮】

一拾四、編者的話

親愛的客戶們,本期月電子報摘錄幾則重要稅賦新知及新聞報導,爰將其精彩內容簡述如下:

境外部

一、政院拍板,中小企加薪可減稅

行政院會昨(12)日核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未來在經濟不景氣時,只要中小企業逆勢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就可享有加薪費用加成130%抵減營所稅優惠。江揆也下達動員令,要求財經二部力促新法在立院9月新會期通過,鼓勵中小企業今年加薪、明年就可抵稅。

行政院會昨天核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案,未來中小企業在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提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非因最低工資調整),加薪部分可加成130%,認列費用抵減營所稅。

中小企業一般是指實收資本額在8,000萬元以下,或聘僱員工未滿200人者。中小企業中,還有經常雇用員工未滿五人的小規模企業。

二、重大逃漏稅、違反食安及環保法規等,減免稅款將追回 新法不溯既往

「日月光追稅條款」已經總統公布,將自620日起生效。包括情節重大逃漏稅,違反食品安全、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法規的企業,當年度租稅優惠不僅將停止,受有獎勵的租稅減免稅款也會被追回。

財政部昨(18)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布,這項也被稱為是「日月光條款」的修正案,主要是對情節重大逃漏稅案件,以及違反食安、勞工與環保法律的納稅人,施以停止租稅獎勵與追稅的懲罰。

其中,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增訂第2項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今年620日以後者,才有處罰條款的適用。

三、大陸.資金.對策-內保外貸新規定

大陸外管局自61日起執行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大幅放寬過去限制重重的「內保外貸」外匯限制,對大陸境內台商的融資,以及對台灣的銀行向大陸地區的放款業務,將產生深遠且實質的影響。

關於內保外貸的差異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分析:

1、明確了「內保外貸」的定義,只有擔保人的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才屬於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至於大陸居民的個人跨境擔保則參照企業規定辦理。

2、不再區分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取消銀行對外擔保額度限制。

3、企業跨境對外擔保由逐筆核准改為事後登記制。

4、放寬企業跨境對外擔保對象限制,29號文全面放開境內企業跨境對外擔保對象限制,除境外發債外,大陸境內企業可為境外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甚至是無任何股權關係的境外主體提供擔保,同時還取消了過去對債務人淨資產及盈利條件等限制條件。

5、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允許境內個人參照企業作為擔保人,突破了原來只有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境內個人才可作為共同擔保人的限制。

6、明確「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 

四、陸增值 71日調

大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指出,為了進一步規範稅制,達到公平賦稅的目標,將減併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稅率,將過去6%4%的增值稅,統一調整為3%,自71日起實施。

目前大陸自來水、建築用品、生物製品的增值稅為6%,而典當、寄售、拍賣等商品的增值稅則為4%,下個月後這些貨物的增值稅都將統一並調降至3%。然而,公共交通運輸等徵收3%增值稅、中外合作開採原油徵收5%的增值稅,這些稅賦商品本次並未獲得調整。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佈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覆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公佈案件的金額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六、台商匯款,要正確申報

近年來國際間境外公司在全球反避稅的壓力下,各地區註冊國政府的法令已開始調整,無論是加強客戶資料審查程序或是資金操作用途,希望擺脫「避稅天堂」與「國際犯罪洗錢」的國際形象。

其實各國政府打擊避稅與洗錢防治主要並不是針對境外公司下手,而是瞄向境外金融中心,像是瑞士、新加坡與香港等。由於國際間境外金融中心並沒有依照國際稅務標準及資料交換,容易造成逃漏稅行為。

像是美國的FATCA條款,台灣各大銀行皆已簽署此項協議,只要是銀行有接收到具有美國國籍之人士的來往,且符合七大查核指標均會提報名單(1.美國公民╱居民2.美國出身地3.美國地址包含PO Box 4.美國電話5.約定付款指示至美國帳戶6.被授權人擁有美國地址7.in-care-ofhold mail)。

因此,高資產者透過境外公司作資產規劃時務必要更謹慎,最好透過具有註冊代理人資格的專業顧問協助提供操作建議才是上策。

七、進項憑證已延長為十年 留意扣抵年限

營業人進項憑證扣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財政部提醒業者注意可扣抵期限計算原則,以免錯失抵稅權益。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的規定,財政部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自今(2014)年52日施行;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則在去(2013)年524日起即已生效實施。 

審計部

一、外籍勞工年中離境,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九)日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一百八十三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二、個人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國稅局:不超過標準免納所得稅

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若不超過規定標準,可免繳納所得稅;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則超過部分之所得應列入薪資所得,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無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課稅,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三、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國稅局: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參照財政部98年06月06日台財稅字第09800142920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之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同法第3條第2項本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平安喜樂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境外投資部 2014.07.18